长政办发〔2018〕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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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8号





CSCR—2018—0104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长沙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 (商贸函〔2018〕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2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以下(含15万美元)、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风险可控可溯、贸易便利规范、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六条  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和服务、互动和交流等功能。

第七条  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协调推动本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监督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地雨花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具体工作方案以及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市商务、发改、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平台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以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体系。

(一)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信息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

(二)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通关管理、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管理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

建立“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湖南高桥大市场,具体实施范围由试点所在地雨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

(二)建立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和采购商备案制度。

1.市场经营户信息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进行信息备案。

2.外贸代理商信息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代理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采购商信息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通过代理商在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三)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外贸代理商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录入信息平台,对其代理出口商品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诚信记录,依据职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建立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外贸经营单位责任的,录入信息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各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由雨花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通报不良采购商。由雨花区人民政府牵头,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实现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领导小组授权雨花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权开展相关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牵涉到跨部门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给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中加以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议,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及细则,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湖南高桥大市场要着力提升服务产品出口的能力,推动外向型产业在市场集聚,加快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丰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海外贸易渠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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