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4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成本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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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成本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4号





CSCR—2018—0103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成本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成本分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

成本分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土地开发建设,规范资金管理,增强偿债能力,防范债务风险,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的成本分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成本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的改造范围内实施征(收)地拆迁、安置补偿至实现供地前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收地补偿及安置资金、安置补贴资金、财务成本、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组成土地成本的各类费用根据《长沙市市级统筹棚改项目成本结算办法(试行)》(长安发〔2017〕3号)规定,分别由市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各类费用由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土地成本的分担基数。

第五条  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实施“谁用地谁出钱”的有偿使用原则。

第六条  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非经营性用地,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有关规定,土地成本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用地单位根据土地具体用途和占地面积分别承担。

(一)使用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划拨用于道路建设项目,土地成本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使用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划拨用于除道路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管理类项目、社会事业类项目、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用于市政道路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果该土地成本已分摊计入地块经营性开发用地成本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再承担。

第八条  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用于多个建设项目,各建设项目土地成本按各自用地面积分摊,分摊后的土地成本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承担。

第九条  通过上述途径收回的土地成本统一纳入棚改项目的结算,实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盈亏。

第十条  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出让土地,土地成本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土地成本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向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土地的建设用途、用地规模等),批复后办理。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金额,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资产成本,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

第十四条  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市级统筹棚改项目征拆后形成的土地应分担的成本;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建设项目土地划拨(用地单位按照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土地成本向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统贷平台专用账户缴清款项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成本支付凭证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市棚改公司负责土地成本回收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优先用于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土地成本费用。未缴纳土地成本费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结算和决算手续。

第十六条  湘江新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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