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9 11:29:3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8〕4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8〕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城区及乡镇污水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以建设品质长沙为目标,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的期望,加快城镇污水治理,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污水处理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污水处理能力与环境改善、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2.突出重点,科学引导。主城区突出“一江六河” 区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水污染环境问题,补齐配套管网、资金投入、污泥处置等短板,开展分类别、分用途、分时段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遵循“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乡镇污水处理方式。集镇等人口相对聚集区域、水库及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建设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农户生活污水纳管收集处理,剩余农户生活污水根据村庄形态和规模,选用相对集中、村组处理和分户处理等分散处理方式。
4.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由“重建设” 向“重运行管理”转变,由“重数量增长” 向“重品质效益提升转变”。
5.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突出建管并重,规范设施运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区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三)目标任务
1.城区污水治理方面:到 2020年,实现城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 ;保障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旱季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 以上;城市建成区20% 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实现长治久清。
2.农村污水治理方面:到 2020年,确保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实现全市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制镇及小型集镇(常住人口2000—5000人)污水“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以上;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沿线乡镇污水处理厂全面提质提标扩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以上;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作,农户生活污水采用三格化粪处理率达到75% 以上。
二、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坚持科学规划引领。以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指导,立足现状、科学预测,有序开展城市排水规划的新一轮修编工作,通过科学的规划来指导我市城区排水截污治污各项建设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遵循“城乡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县域排水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各乡镇要按照《湖南省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试行)》(湘建村〔2013〕108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科学编制和修编镇区(集镇)排水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处理工艺、管网布局等,并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效益。
(二)加快城区截污治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区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治污体系的新建、提标或扩容建设,有序推进圭塘河、龙王港、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加快湘江东岸(三叉矶大桥—猴子石大桥)、石碑大港、杨家湾、红旗渠、团结渠、雷锋河、暮云片区等污染问题严重的片区或系统治理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进行城市面源污染及初期雨水、溢流污染蓄滞设施建设。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开展小西门、南园路、临山撇洪渠、王家湾等排口的系统治理和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三)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处理设施,位于城市、县城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应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可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的乡镇,应因地制宜,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人工湿地、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处理。新建或改建的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均应布局在所涉乡镇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对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测算用水量和排水量,防止盲目建设、贪大求洋,造成设施闲置浪费。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在满足污水处理功能要求的
前提下,优先选用性能可靠、维护简单、占地面积少、建设运行费用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 原则,全面加强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快完善、延伸已建城乡污水处理厂的主支管网,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做到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城乡新区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新建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老旧区应因地制宜,结合城乡提质改造和道路建设等,在条件成熟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五)推进分散式污水设施建设。集中推进全市 27个小型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优先布局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沿线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以建设 100—500吨/日以下规模为主)。实现集镇污水“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进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城乡污水处理能力
(一)推进城区排口截污设施提标改造。开展建成区排口旱季污水下河情况普查和处置,实施城区排口截污改造;完成重点水系排口(三角塘泵站、施家港高排口)长效截污,2018年实现城区排口旱季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区排口旱季无污水下河。
(二)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推进雨污分流制体系构建,推进长沙市排水专项规划修编。规划分流制片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规划建设,对已建片区雨污混接、错接管网实施改造,对原规划合流制片区,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市政设施提质改造,有序推进分流制改造。2018—2020年,完成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范围共计约100平方公里,实现圭塘河流域、龙王港流域建成区、鸭子铺片区、农大农科院片区、天心经开区、涝湖片区、月湖大市场片区、农安社区等片区的雨污分流。
(三)推进重点纳污系统改造及新建。推进重点纳污系统改造及新建,通过管网升级改造、雨污分流、初期雨水调蓄及截污、海绵城市、强化城市管理等综合性措施,对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系统整治,全面提升城区污水收集率,减少城市面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三年内完成杨家湾、石碑大港、浏阳河流域、红旗渠水系、学士路水系、施家港高排水系、龙王港水系、坡子街片区、榨山港、南托港、双管子、双桥港等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及纳污体系建设。
(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和尾水排放标准,优化运行工艺,加快尾水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减少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接排放对河道水质环境的不利影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4万吨/日(新建扩建),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60万吨/日。至 2020年逐步完成长善垸、花桥、岳麓、新开铺、暮云等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宁乡市、望城区、浏阳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工程,完成岳麓、洋湖和苏托垸、雷锋、暮云、新开铺等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宁乡市、望城区、浏阳市等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工程;加快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及常住人口2000—5000人以上的小型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提升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2018年新建 4座、续建 10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实现通水运行;开展以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沿线乡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按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 A 排放标准提标改造,三年内全市完成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45座。
(五)进一步完善城乡污水收集系统。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污水收集系统未覆盖或标准偏低的区域,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对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截污干管进行提标改造,提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三年内完成雷锋水质净化厂、新港污水处理厂、敢胜垸污水处理厂、暮云污水处理厂、苏托垸污水处理厂纳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至2020年城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乡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强化村镇黑臭水体区域周边的污水截留收集。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强化老旧支管网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淤积、超载等,保障污水收集水质水量。三年内全市完成乡镇配套管网建设197公里。
(六)坚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实施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到2020年完成长沙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及污泥协同处置二期项目建设并投产;实施乡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68吨/日。到2020年,全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采用成熟可靠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处理后的污泥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七)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建设领域全过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重点推进新区建设、社区改造。三年内逐步完成圭塘河井塘段、植物园段城市“双修”与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公园、高铁会展新城、烈士公园、大学科技城海绵城市建设等示范项目,并通过示范区域、示范项目总结相关经验,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 20% 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四、确保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一)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已建成的城乡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出水水质逐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以上或准四类标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水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构建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自动实时远程监控。配齐配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对技术管理人员、实际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建立标准化管理台账,各城乡污水处理厂应规范建立生产运行、化验检测、设施维护等各类运行管理台账,如实反映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等,按时准确将数据录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排水管网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排水日常管理、清淤疏浚,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污水提升泵站运营单位,加强污水提升泵站的日常管理、维护,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加强厂、站、网协调调度,提高排水设施利用率,到2020年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率达到 100% 。同时,进一步健全乡镇污水处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长效运营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投入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3年以上的不得低于75% 。2018年,全市已建成的 88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实
现常态化运营、达标排放。到2020年,确保全市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市级财政“以奖代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责任单位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将城区及乡镇污水治理项目纳入保障重点,集中财力优先用于城区污水治理项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区县(市)、乡镇为主体,市级财政进行“以奖代补”,对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按345万元/座给予建设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污水处理厂建设总投资的50% );市级对纳入长沙市城镇及乡村生活污水截污治污专项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中明确有支管网建设任务的乡镇,按35万元/公里给予每个乡镇1—3公里的建设补助;对新建农村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100—500吨/天),根据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按不高于50万/座标准给予建设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的50% );对已建成且正常运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每座补助运行费用20万元/年。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通过合理的机制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对水污染防治行业的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城市水污染治理建设和运维领域,加大城区截污治污体系的资金筹措和投入力度,在根本上化解影响水污染防治建设和维护工作进展的资金瓶颈,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广泛吸纳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原则上要以区县(市)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打捆,委托给有污水处理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实行专业化公司打捆运营,最大程度发挥综合效益。
(三)积极探索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有条件的区县(市)应积极探索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适时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以及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级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定定价程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城乡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扎扎实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污水治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对城乡污水治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检查及环境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乡镇污水治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乡镇污水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发改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以及污水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国土部门负责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年度绩效考核。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对未按期完工、运行不正常、未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督办,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视情况扣拨或不予拨付当年度市级乡镇污水治理补助资金。
七、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0168.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