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3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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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整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5号)、《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长政办函〔2017〕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二条 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规定的“绿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清单”执行。
(一)绿心地区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整改工作。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对其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承担配合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二)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工作。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浏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对其职能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承担配合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三)违规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以及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县人民政府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审批的项目清理及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直接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追责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效地推进绿心问题整改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于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或者未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
(三)故意干扰、妨碍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督查、执法及追责调查等工作的;
(四)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
(五)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反复投诉、集体上访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一年内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1起及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1起及以上或者被省、市媒体多次曝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追责情形的,视情对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方式追责:
(一)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追责情形的,视情对责任人采取以下方式追责: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约谈、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追责;
(二)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追责;
(三)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立案调查;
(四)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对于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责任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区县(市)直部门,湘江新区所属单位、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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