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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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库、楼等场所及相关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智慧引领、空间破局、多元驱动、精准调控、绿色出行”的停车设施供给思路,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空间破局,科学高效集约用地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合理布局公共停车设施。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二)凡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牌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公共停车场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按划拨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 的附属商业面积,商业用地按招拍挂有偿方式取得。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在自有土地上扩建公共停车场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停车场的,应符合地下空间利用要求,申请办理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办法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含地下空间出让),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理顺职能,简化报建审批程序
(五)简化审批流程,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通过设立绿色通道、集中联审和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等形式,加快报建审批进度,优化停车设施投资环境。
1.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原则上按建筑类报建。方案设计由规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8个工作日集中联审制。
2.地下空间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出让规划条件要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和配建商业建筑面积等。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停车场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与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出入口、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3.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特种设备类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方案、结构、消防、施工图等进行设计,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理。经市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办公室(以下称“市停车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定,严格按照质监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4.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要支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具体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市停车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对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附属商业部分除外),报建费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中央和省得收费外,其他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因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等,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待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按原貌进行修复。
三、分类补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七)凡属于补贴对象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以下类型和标准予以补贴:
1.多层停车楼、地下停车场、P +R 换乘停车场按一类区域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10000元/泊位。
2.垂直升降、平面移动以及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场按一类区域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3000元/泊位。
3.升降横移及其它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场按一类区域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2000元/泊位。
4.平面停车设施建成并投用一年之后,可享受 300元/泊位的补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给予100元/泊位的一次性补贴。
5.一类区域为二环内核心商圈、学校、医院和居住集中区;二类区域为二环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及二环以外三环以内的核心商圈、学校、医院和居住集中区;三类区域指上述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八)补贴对象及方式。
1.补贴对象为政府投资之外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配建项目超配建部分且对外开放的停车设施,并与政府智慧停车平台对接。
2.凡属于补贴对象的停车设施,在竣工验收并对社会开放后,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归口申报市停车办。市停车办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对申请补贴公共停车设施项目评审认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拨付。
3.财政补贴资金,市级与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分别按照 1:1的比例分摊,其中岳麓区的市级财政补贴部分由湘江新区承担;长沙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自行筹措。
四、多元驱动,创新投融资模式
(九)坚持“统分结合、市区共建、政企联动”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
818号),申报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权。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或 PPP等模式积极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规范全市国有性质的停车场资产对外发包行为,加强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监管和市属国有企业对公共停车设施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拉长停车产业链条,大力拓展停车经济、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
五、综合施策,规范商业配套建设
(十一)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其附属商业只能设置与停车相关的服务型业态,不得设置吸引大量人流的商业形式。在不影响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停车场提供洗车、保养、汽配销售、无人超市等增值服务。在确保安全,符合规划设置、景观和广告管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立体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的外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十二)实行停车充电一体化,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新建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20% ;考虑未来需求,鼓励充电桩配置适度超前,对有条件的停车场应按总车位的10% 预留空间。
(十三)推动停车场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1.公共停车设施要采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引导停车设施经营企业采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动老旧停车场与互联网、物联网的深度融合。
2.鼓励个人、企业、单位等停车位资源错时共享使用,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拥堵。
(十四)若以上政策与其他政策对相同事项均有奖励补贴规定的,不重复补贴。
(十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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