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9〕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警备区关于印发长沙市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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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警备区关于印发长沙市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9〕4号





CSCR—2019—00003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9〕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现将《长沙市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 沙 警 备 区

 

   2019年3月12日

 

 

 

 

长沙市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公民依法参加兵役登记意识,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兵役登记职责,推动兵役登记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以下称适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专业等状况,依法下达兵役结论、确定服兵役类型,为平时兵役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做准备。

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是指适龄公民根据兵役机关通知首次进行的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是指对确定服预备役的退役军人,以及经兵役机关确定服预备役的其他适龄公民的服兵役类型信息的登记和变更。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 12月 31日以前年满 17周岁未满 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也可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应征服现役、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时,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条  初次兵役登记内容主要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身体健康状况信息,学校、学历等学业信息,户籍、住址等家庭信息,所从事工作(专业)信息。预备役登记内容包括退役军人服现役时的单位、职级、军衔、专业以及其他适龄公民服预备役等信息。

初次兵役登记依托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进行,预备役登记依托兵役登记信息内网管理系统进行。

第五条  兵役登记应当遵循统一筹划、军地联动,属地管理、分级组织,全员覆盖、实名登记,定期核验、颁证管理,信息共享、依法奖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牵头组织,区县(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相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企事业单位配合,乡镇(街道)武装部具体承办。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兵役登记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的总体筹划和具体指导;

(二)负责拟制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适龄公民兵役结论下达、服兵役类型确定和《公民兵役证》核发;

(五)负责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表彰奖惩。

第八条  区县(市)相关部门在兵役登记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兵役登记的宣传发动和新闻报道。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兵役机关确定并提交的“拒绝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严重失信记录。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当年考入军队院校人员信息,协调组织本辖区各类学校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相关高等学校在办理入学、学籍注册等手续时应核验兵役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适龄公民的户籍信息;对本辖区适龄公民的政治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服兵役条件;在办理户籍、出境等业务时核验兵役登记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适龄公民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服兵役条件。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本辖区适龄公民残疾信息数据。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电信运营商发布兵役登记相关公告信息。

组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负责在适龄公民报考国家公务员、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宅基地和林业砍伐等相关手续时,应当督促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协同兵役机关对辖区兵役登记工作进行军地联合检查督导。

第九条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安排,组织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由基层武装部或指定部门具体承办。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兵役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三章 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条  兵役登记开始前,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下发兵役登记工作通知,抽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兵役登记任务部署会议。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组织本辖区参与兵役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兵役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办法、身体和政治条件审查标准等内容,增强兵役登记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办公地点或政务大厅开设兵役登记站,各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办公或教学场所开设兵役登记站,人口集中的村(社区)、企业也可视情开设兵役登记站。

兵役登记站的开设由辖区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审批确定,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站长由乡镇(街道)、高校等基层武装部长或负责武装工作的同志担任,通常安排2 -3名工作人员,配备互联网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打印机、目测器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有关要求。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按时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市)委宣传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兵役法规和兵役登记内容、程序方法,以及“拒绝兵役登记”惩戒措施等,引导适龄公民自觉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提供本辖区适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作为兵役登记的基础数据。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获取的基础数据逐一分解至乡镇(街道)武装部,乡镇(街道)武装部据此通知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分为网上登记和设站登记两种。

(网上登记适用)初次兵役登记可采取网上登记的方法实施。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于当年6月 30日前,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填报个人详细信息。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适龄公民填报兵役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参加兵役登记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设站登记适用)初次兵役登记可采取设站登记的方法实施。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于当年6月 30日前,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填报个人详细信息,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表》,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历证明)和2张1寸免冠红底证件照,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或本单位开设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生活在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残疾或行动不便的,乡镇(街道)武装部应当采取选派流动兵役登记员上门服务的方式进行兵役登记。流动登记员可从经过培训的村级民兵连长中选派。适龄公民填报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参加兵役登记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各兵役登记站应当对完成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的身体条件、政治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录入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

第十八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登记方式分两种方式进行身体检查。

(一)(网上登记适用)身体条件审查主要通过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调阅适龄公民的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审查其是否符合应服兵役的身体条件。

个人填报信息为健康的,直接确定为身体条件合格;个人填报信息为伤残或残疾的,由兵役机关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核验审查,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一至六级,或者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为身体条件不合格,其他为合格;个人填报信息为患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的,由兵役登记站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核验审查,或通知适龄公民本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确患有不适宜服役的此类疾病为身体条件不合格。

(二)(设站登记适用)身体条件审查主要通过身体目测和询问适龄公民有关情况进行现场判定,同时通过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调阅适龄公民的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审查其是否符合应服兵役的身体条件。

经过目测无一至六级伤残的,为身体条件合格;经调阅医疗卫生和残联部门数据信息或询问适龄公民,了解其患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的,经兵役登记站确认适龄公民确患有不适宜服役的此类疾病,为身体条件不合格。

第十九条  政治条件审查主要通过公安内网查阅适龄公民有无刑事犯罪等不宜服兵役的相关记录,确定其是否符合服兵役条件。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为政治条件不合格。

第二十条  兵役登记站应当于当年7月30日前,对本辖区完成兵役登记和经过初步审查的适龄公民,起草兵役结论,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身体条件不合格的列为免服兵役对象,政治条件不合格的列为不得服兵役对象,其他列为应服兵役对象。兵役结论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发送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适龄公民对下达的兵役结论存在异议的,应当于结论下达之日起 30日内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申诉。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和残联对其异议事项进行复审。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残疾等级鉴定的,兵役机关应当协调安排其到相关部门复审鉴定。

复审结果应及时告知本人,并作为维持原下达兵役结论或重新下达兵役结论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完成兵役登记、下达兵役结论的适龄公民,及时核发《公民兵役证》。《公民兵役证》是证明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唯一证明,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四章  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确定服预备役的退役军人,以及经兵役机关确定服预备役的其他适龄公民应当接受预备役登记。

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的退役军人和其他适龄公民为服预备役对象。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服预备役的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到安置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公安机关在办理退役军人落户手续时,应当查验预备役登记证明,无此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适龄公民预备役登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结合预备役编组、民兵整组一并办理,并告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预备役人员应当退役:

(一)士兵预备役人员达到35周岁的;

(二)军官预备役人员达到同职级现役军官最高服役年龄的;

(三)伤残等级六级以上的或残疾四级以上;

(四)正在服刑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预备役的。

适龄公民退出预备役信息,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录入兵役登记信息内网管理系统。

达到最高服役年龄需退出预备役的,由兵役登记信息内网管理系统自动筛选提名。因身体原因需要退出预备役的,由本人申请,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审核确认。因政治条件需要退出预备役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预备役的,由兵役机关结合预备役编组、民兵整组等工作一并办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兵役登记信息实行年审复核制度。

适龄公民个人信息,由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复核更新;政治条件和服兵役类型信息分别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复核更新。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可结合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一并复核更新。

当年考入军校学员和新入伍的义务兵、定向培养士官、直接招收士官的服兵役类型信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于办理入伍手续30日内完成更新。

复核完成后,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重新下达兵役结论、确定服兵役类型。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提醒适龄公民及时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年度复核。

第二十八条  兵役登记信息复核重点为适龄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政治条件和服兵役类型信息。身体健康状况、政治条件复核的内容、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办理。复核结论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服兵役类型复核主要是审核适龄公民服兵役类型变化情况。应征青年服现役、退役军人和其他适龄公民服预备役等信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通过兵役登记信息内网管理系统复核更新。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9月底前组织一次兵役登记数据统计会审。统计会审也可结合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进行。

兵役登记信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布传播。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办理适龄公民入学毕业手续和出入境、工商税务登记、林业砍伐、宅基地申请、驾驶证申领等业务,以及适龄公民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应当督促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兵役登记实行奖惩结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政策优待相结合,惩处实行教育、警示与处罚并举。

兵役登记奖惩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年度征兵工作会议通报表扬兵役登记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兵役登记工作不落实单位和“拒绝兵役登记”个人。

第三十二条  组织兵役登记工作得力的,兵役登记率、准确率达到100% 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积极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取得《公民兵役证》的公民,享受社会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明确。

第三十三条  适龄公民未按规定时限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和警示教育,限期改正。经警示教育仍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按“拒绝兵役登记”论处。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拒绝兵役登记”人员信息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社会征信评价体系中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兵役登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评估范畴。组织兵役登记工作不力,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兵役登记任务,拒绝兵役登记人数达到应登人数 5% 的单位,扣除党管武装绩效考评相应分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兵役登记义务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经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履行兵役登记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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