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8〕1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9 12:36: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长政发〔2018〕1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8号)规定,现将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国五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转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车(按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除外)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机动车。符合国五标准的车型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三、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四、机动车生产企业作为排气污染物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五标准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长政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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