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31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0 22:54:37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
厦医保〔2020〕31号
各试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
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试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25个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均超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药品集采周期将于2020年3月14日到期。为做好我市与全省药品集采周期及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我市药品集采工作平稳过渡,巩固药品集采的阶段性成果,保持临床用药稳定性,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药品集采周期顺延至2020年5月31日。过渡期内,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执行原有规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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