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21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医保〔2020〕21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87号)要求,对肠内高营养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肠内高营养治疗(项目编码120800002)”、“经腹子宫肌瘤剔除术(项目编码331303011)”、“扁桃体烙法治疗(项目编码470000007)”的3个项目内涵。
二、修订“变应原测定(项目编码250405)”、“总IgE测定(项目编码250405001)”、“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4)”、“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5)”、“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项目编码2703)”、“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项目编码270500001)”、“耳部特殊治疗(项目编码310401049)”、“经胸腔镜交感神经链切除术(项目编码330204016)”、“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项目编码420000005)”、“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项目编码460000008)”等10个项目说明栏内容。
三、取消葡萄糖测定(项目编码250302001)说明栏“血糖仪检测(项目编码25030200103)”项目。
四、动态调整“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4)”、“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项目编码270500001)”、“电脑血糖监测(项目编码310205008)”和经胸腔镜交感神经链切除术(项目编码330204016)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上述医疗服务项目补充完善和说明栏修订,以及价格调整表详见附件。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对应医疗服务项目及编码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更新与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擅自拆分、套用或调整价格项目及收费编码。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调整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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