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9〕3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15 17:20:4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








湖政办发〔2019〕30号






ZJEC01-2019-0016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电商化发展。对开展涉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再每提高500万元,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电商化应用。对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生鲜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对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经营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双创”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各类农业主体开展创业创新,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组织开展各类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创建。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认定10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精品村(社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农产品电商销售平台建设,按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年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第三方示范服务平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搭建农村电商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每年安排运维经费。

  六、支持农村电商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寄递物流企业与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对于统一寄递本地特色鲜活农产品,当寄递业务量达1万件以上的,给予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再每增加2000件,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支持农村电商社会化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服务企业,健全农村电商社会化服务,对当年新增服务本地且有农产品交易实绩企业超过100家的,给予奖励50万元;再每增加25家,追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建设。加大农村电商人才引进力度,并列入乡村振兴“五类英才”培育对象。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培训农村电商人才1000人次以上。

  本年度内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市政府多项奖补的,从高执行。同一单位涉及本政策多项奖补的,就高享受。申报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有关奖补。

  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19年度开始计算。

  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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