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9〕2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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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9〕2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区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2.4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报预警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湖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机关事务中心、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市交通集团、市气象局、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人行、市银保监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2.2 区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和分工,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指。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告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级防指要求及时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事件: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30毫米、≤5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50毫米、≤1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水位快速上涨,东部平原水位普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将明显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6级、<8级)。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7-10月份连续无雨日在20-3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8米(吴淞高程,下同)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55万亩。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事件: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50毫米、≤1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100毫米、≤2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普遍在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之间,或东部平原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较大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8级、<10级)。

(3)小型水库发生险情;西苕溪干流等主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无雨日在30-5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7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7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65万亩。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事件:

(1)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况24小时内平均降雨量>100毫米、≤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200毫米、≤3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或东部平原超过保证水位并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0级、<12级)。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严重险情,西苕溪干流堤防出现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6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75万亩。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全市24小时内实况平均降雨量≥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300毫米,全市各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预报将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2级)。

(3)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45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5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90万亩。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区县、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7时、13时、19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一次报告地质灾害最新情况和险情发生情况。

(7)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要求每日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区县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7时、12时、17时、22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并视情加密。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最新情况和险情发生情况。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

(8)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委宣传部、湖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最新情况和险情发生情况。

(9)市委宣传部、湖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武警支队等派员进驻市防指。

(10)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市委宣传部、湖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坐镇市防指。

(6)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时报告地质灾害最新情况和险情发生情况。

(10)市委宣传部、湖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其他部门根据需要视情派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9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3时、19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太湖各类船舶回港避风,全面停止内陆各航道、湖泊、水库水域各类船舶营运,并做好锚固避风工作。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4.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山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根据需要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等重大灾情,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指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向省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区县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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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湖政办发, 湖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