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9〕1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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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9〕17号
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改善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按期完成“十三五”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有关要求,结合湖州市能源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践行“两山”理念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以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绿色协同发展、坚持分类分区施治、坚持推进全面共治,突出PM2.5和VOCs污染治理,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活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更加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明显提高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气,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基本消除重点区域臭气异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
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5%以上。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4%、24%、35%以上。
2020年全市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环境空气质量 | ||
(1)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59.7 | 85 |
(2)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g/m3) | 57 | 35 |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24] |
(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24] |
(5)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35] |
2020年各区县大气环境改善目标
序号 | 区县 | 2020年PM2.5浓度 (?g/m3) | 2020年AQI优良率 (%) |
1 | 吴兴区 | 35 | 85 |
2 | 南浔区 | 35 | 85 |
3 | 德清县 | 32 | 95 |
4 | 长兴县 | 34 | 90 |
5 | 安吉县 | 32 | 95 |
6 | 湖州开发区 | 34 | 85 |
7 | 太湖度假区 | 35 | 85 |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1.坚持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原有工业体系绿色化改造,发展低碳经济,争创国家级低碳示范城市。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到2020年,建成10家绿色示范工厂和3~5个绿色示范园区。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区县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着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行业。通过关停淘汰、整治入园、规范提升等方式,推进建材行业(包含但不限于水泥、砖瓦、琉璃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木业(包括竹制品)行业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整合提升,全面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材、木业行业的转型升级工作,工艺装备、产品品质、污染控制和碳排放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严格产业准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性项目。根据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特征,制定实施区县特征污染污物总量控制制度。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禁止新增产能,搬迁或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量两倍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新建、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审批。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涉VOCs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他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消除“恶臭扰民”企业,打造和谐“厂群关系”。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万亩大平台集聚发展,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由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5.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笼换鸟”,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以建材、涂装、铸造、漆包线、化工、化纤、印花、印染、钢琴、木业、塑料制品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化解过剩产能。2019年底前,关停5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搬迁1家水泥粉磨站。(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6.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帐。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置。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原则分类施策推进整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搬迁入园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整治提升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由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7.全面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打造循环经济支持平台,推进循环社会建设。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规模以上企业100%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8.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强化产业与城市空间相互协调布局,结合本市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西北风的特点,结合本地产业规划,考虑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空间布局,尽量避免人口密集区处于污染物扩散下风向区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深化工业废气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9.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10.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强化煤电机组清洁排放设施运行监管。在进一步保证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烟气深度治理,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1.全面提升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含水煤浆及其他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基本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在不具备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或特殊工艺需求的情况下,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减量或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并同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禁止使用煤或非生物质成型燃料,一旦发现立即依法督促整治。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其中因特殊工艺确需保留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改用专用气化装置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50mg/m3)。(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开展燃轻质柴油、燃醇基燃料锅炉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关停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区内的燃油、燃醇基燃料锅炉。其他区域保留的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50mg/m3)。各区县政府开展排查工作,燃油锅炉严禁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逐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2蒸吨以上(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2蒸吨/小时以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50mg/m3的天然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排放改造。新建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2.开展工业炉窑整治。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执行,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严格督促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13.提升重点行业废气治理水平。推进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石油焦改天然气和清洁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在完成1条生产线石油焦改天然气并配套高效脱硝设施的基础上,平板玻璃熔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开展玻璃制品企业烟气清洁化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确保主要废气排放浓度指标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积极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2019年底前,在湖州白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粉磨站实施堆场全封闭,配备机械化清扫及洒水设施,切实降低扬尘污染。(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开展铸造行业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废气排放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mg/m3、100mg/m3、150mg/m3。(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开展陶瓷、砖瓦、琉璃瓦、耐火材料等其他建材行业废气治理提升改造。加强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没有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建设配套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对已有低效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达标排放。(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14.深化工业VOCs污染整治。建立动态更新的工业VOCs排放清单。在现有重点VOCs企业清单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漏补缺,形成覆盖全市所有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放清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业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更新VOCs排放企业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理水平,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加强废气收集,除安全因素外应全部采用密闭收集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升废气末端治理水平,针对溶剂型VOCs废气不鼓励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单纯活性炭吸附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再生、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采样设施。石化企业、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持续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要求,制定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大力推进木业、漆包线、纺织印染、工业涂装、塑料制品、印花、化工、化纤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督促整治。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实行公开发布、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VOCs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5%以上,重点行业下降40%以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5.全面推进重点园区废气治理。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开展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气治理,编制重点园区废气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结合二污普调查,开展园区内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实施“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企业落实到人,全力推进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进行集中喷涂,并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20年底,全面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16.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火电、建材、钢铁、有色、铸造等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2019年底前,完成物料(含废渣)输送、装卸、破碎、储存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17.加强工业企业臭气异味治理。各区县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当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显著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三)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1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煤炭消费比重降至40%以下。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2020年,全市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并且排污强度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除背压热电联产外,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9.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锅炉管理清单。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基本淘汰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19年底前,根据天然气供应和集中供热情况,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改造,淘汰工业园区分散供热,确保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需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0.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优先发展和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提高居民管道天然气覆盖率。到2020年,力争中心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到100%,天然气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利用。加快发展屋顶光伏发电,全面实施“百万家庭屋顶光伏计划”,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累计达到145万千瓦。有序推动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8%左右。(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湖州电力局等参与)
2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实施节能降耗,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实施百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全面推进能效提升。到2020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99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GDP能耗较2015年下降18.5%。推进工业能效提升,严把项目准入关,拟新建项目能耗、碳排放测评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备案。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碳排放水平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监管。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四)深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2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发挥水运、铁路在大宗物资中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提高水路、铁路货运比例,推动交通运输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托内河港口、公路港和铁路物流基地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内河水运转型升级,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推进公铁水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布局,实现公路、铁路、水路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促进适箱货物集装箱化运输,提升“陆改水、散改集”的运输比例。长兴综合物流园区(B区)、湖州市铁路物流综合货运中心加快建设衔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利用现有货物运输平台、整合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信息,利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业态创新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23.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湖州市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为契机,大力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交通用能结构持续优化。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油摩托车通行。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例达到100%。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市区公交车辆提前实现100%纯电动化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出租车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使用率达到94%。出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运输车辆财政补贴政策和路权优先政策,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和城市通行便利。(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城市充电站(桩)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优化现有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实现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全力推进全市公交、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区、物流集中区充电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建设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52座,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6000个,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4.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设计城市路网,推进公交专用道、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中心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3标台/万人,力争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20~25%。(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25.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控制,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放检验制度,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老旧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6.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实施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进行公告牌证作废,督促车主抓紧办理报废手续。对属于注销的黄标车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27.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车、油、路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推广加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28.加强油品管理。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全面使用车用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在用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推动社会第三方参与油气回收装置维保,推进油品储存、装卸、运输油气回收治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29.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船用燃油的市场监管,督促船舶选择正规加油站,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船舶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方可运营。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新建船舶单机功率大于130千瓦的,必须持有柴油机防治污染证书。积极引导水运业主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适时开展船舶排气污染治理改造。继续推广船型标准化,新建船舶标准化率达到100%。(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在内河公务艇、游艇、水上公交等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相关部门应当划定内河高污染船舶禁限行区域,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已建码头开展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必须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到2020年,累计建成360个以上岸电桩,力争实现全市内河港口岸电基本全覆盖。船舶靠岸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加强对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政策支持。(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研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清单动态更新制度和“一车一档”制度,逐步建立施工工地、港口和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消除监管盲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应用推广,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电动车。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由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31.推进绿化造林工程。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加大森林城市、城镇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森林保有量达到420万亩,力争平原林木绿化率达到29%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8.5%。(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2.推进矿山综合整治。按照“生态优先、减点控量、总量压缩”的要求,加强矿山开采总量控制。坚持不批新矿,生产矿山到期到量后一律关停。实行“一矿一责任人,两月一监测,半年一报告”制度,加强生产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加快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加强矿山粉尘防治监管,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扎实推进矿山复绿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两路两侧”的63个废弃矿山、24个重点生产矿山治理复绿,其他生产矿山全面实行“边开采边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区块的矿山复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3.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理。制订湖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控规范标准,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控。各区县建立完善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全面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限期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或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全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2020年底前,全市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参与)
制订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规范标准。各类长距离的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司其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施工区域围挡、施工便道硬化、工地车辆出入冲洗、物料堆放及裸土覆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和扬尘监控等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体系。(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参与)
3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易扬尘天气,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到2020年,实现高速公路、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100%,县级及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90%以上,乡镇级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5%以上。实施降尘考核,各区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由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要密闭。全市推广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公司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三化”管理,并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车辆抛洒、不覆盖或覆盖不严等行为,确保车辆在运输行驶过程中不会造成路面污染。(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5.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加大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加强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扬尘控制监管。所有煤堆场、卸煤场所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内河易扬尘码头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堆场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6.控制装修及服务业废气污染。控制装修废气污染,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民用建筑的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禁止使用溶剂类内外墙涂料和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由市建设局牵头)
加强汽修行业VOCs治理。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规范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7.加强臭气异味综合整治。加强垃圾臭气处理。在垃圾收集、运输、临时储存、最终处理等各环节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避免产生恶臭扰民问题。(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禁止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焚烧。(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到2019年底,完成所有城区的有证餐饮油烟排放情况实地调查,建立“一店一档”及定期清洗制度。探索开展在线监控监测,到2019年底,完成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8.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全面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快秸秆利用产业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全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禁止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秸秆露天焚烧。(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
39.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7年减少6%,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70万亩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止粪便的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完成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整治。(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40.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与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常州、无锡、苏州、南京、嘉兴、杭州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统一区域内行业准入条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新增高污染行业实行环评会商,坚持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41.提升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9年底前,实现区县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全覆盖,完成由上风向背景特征站、最大排放影响站、最大浓度站和下风向背景特征站等四类站构成的城市光化学污染自动监测网建设。开展降尘量监测,在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强化重点工业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全面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实现遥感监测区县全覆盖,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人为干扰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2.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本市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43.开展季节性强化攻坚行动。开展秋冬季和夏秋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秋冬季针对PM2.5污染问题,制定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深入开展扬尘(面源)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锅炉综合整治、工业炉窑整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治、柴油货车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车船尾气整治等八大专项行动。夏秋季针对臭氧污染,制订实施夏秋季涉臭氧污染行业管控方案,以化工、涂装、木业、漆包线等行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VOCs减排力度。(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区县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湖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防治办公室(市治气办)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在能源、经济、法制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政策。制订完善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政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强化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组织好环保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倒逼排放量大的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制订更加严格的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
(三)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加强环境执法,实施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秋冬春季节针对PM2.5、夏秋季节针对臭氧,全面精准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力度,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定期曝光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智慧监管。依托“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各领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管、移动执法等数据统一联网,利用监测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全面监测、管理考评、监察执法、决策指挥、公众服务等五大政府监管功能,大幅提升我市大气网格化、信息化、精细化监管能力,提高分析决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基本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制订完善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环保、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六)实施考核评估。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对工作推进中的各类负面典型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对明显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慢、整改落实差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实施量化问责。
(七)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开展湖州市大气重污染成因诊断和来源解析,识别冬季重污染期间以及不同季节PM2.5来源,分析夏秋季VOCs浓度及组分变化,识别臭氧污染来源;开展污染防控实施情况的现场调查,利用“源清单—源解析—应急决策—模式评估”技术方法,评估并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方案,提出湖州市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方案。
(八)动员全民参与。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每月公布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以往规定与本行动计划不一致的,以本行动计划为准。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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