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8〕7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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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7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管理和生态保护,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湖州市工作要求,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采用县区自评与市组织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县区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或现场检查工作,提出考核评分和等次建议,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
湖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组织领导 | 1 | 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机制 | 10 |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制 |
2 | 水土保持 目标责任制 | 10 | 建立并实施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
综合治理 | 3 | 水土流失 治理任务 | 30 | 省、市级下达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4 | 水土流失 治理资金 | 10 |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 |
预防监督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 2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 |
6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20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 |
合计 | 100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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