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7〕8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5 20:54:49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市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代表列席: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

第四条  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受邀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市政府有关单位和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安排有关代表列席的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列席代表,并及时送达会议材料。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代表。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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