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7〕6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5 21:37:38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凡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废止:

(一)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主要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以及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三)制定时所依据的上级规定和政策已作出调整的;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

(六)无法定依据设定市场准入前置条件,规定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加重企业负担、对相对人增设义务或限制权利的;

(七)超权限规定税费减免的;

(八)所调整的事项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九)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或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情形的。

二、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主管实施,谁负责清理”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共同负责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原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相应职权的部门负责)。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对照清理标准,逐个确定文件“继续执行”、“废止”的清理建议后,按要求填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附件1),撰写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工作报告应包含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清理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座谈会、论证会的时间,调查研究的形式等内容,并加盖印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5室行政法规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wuqinghua@huzhou.gov.cn。市级主管部门清理建议为“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废止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清理后“继续执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经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所涉领域仍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的,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起草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标准和要求同步自行组织清理,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继续执行”、“废止”的文件目录在部门信息公开网页上公布,同时将《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5室行政法规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wuqinghua@huzhou.gov.cn。

(三)各县区政府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开展,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市行政中心2号楼1015室行政法规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wuqinghua@huzhou.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法定义务。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所明确规定的和当前国务院、省政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专门部署的一项具体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各环节工作责任的落实,通过清理工作,保障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适应实际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为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突出清理工作重点。此次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在清理工作中认为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不相符的,应当提出意见并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建议表》(附件4),与文件清理结果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发现现行有效的上级法规、规章存在与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一并研究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建议表》(附件4),与文件清理结果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三)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在工作组织开展上,要明确责任领导,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分工,集中时间和精力,按期保质完成清理工作;在确定文件的清理意见建议时,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部门权力清单;多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文件,主管部门要主动沟通配合部门确定文件清理意见。现阶段,省级部门也在进行文件清理,清理工作中要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在组织清理工作过程中要一并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

(四)加强清理工作指导和行政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面上指导;文件清理中,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内容的,由发改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涉及职业资格改革等内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等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工作专项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将本市清理工作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期保质完成清理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未严格落实文件清理工作责任,致使经清理后继续执行的文件仍存在与上位法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造成不能有效贯彻上级改革措施、阻碍本市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1.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

2.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4.法律、法规、规章建议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

 



清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文号、统一编号 文件类别

(是/否)
清理意见

(打√号)
废止的理由(填写属于清理标准中所列情形的哪一项)
1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2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3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4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联系人:吴青华;电话:2398265;传真:2398265


 



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清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文号、统一编号 文件类别

(是/否)
清理意见

(打√号)
废止的理由(填写属于清理标准中所列情形的哪一项)
1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2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3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4   是否涉及放管服改革( )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
继续执行( )

废 止( )
 

 

 

联系人:吴青华;电话:2398265;传真:2398265

 



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类 别 县区政府 县区政府部门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清理文件

数量
总 数      
其中涉及“放管服”数量      
继续执行文件

数量
总 数      
其中涉及“放管服”数量      
废止文件

数量
总 数      
其中涉及“放管服”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吴青华;电话:2398265;传真:2398265




法律、法规、规章建议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名称 建议
本市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上级法规、规章    
法律    


联系人:吴青华;电话:2398265;传真:239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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