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7〕6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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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类

1.4 工作原则

2.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2.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2.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2.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3.1 组织机构

3.1.1 领导机构

3.1.2 组织机构

3.2 职责分工

3.2.1 指挥部

3.2.2 成员单位

3.2.3 办公室

3.2.4 应急工作组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5.应急响应

5.1 一般程序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型(I级)、重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2 较大型(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3 一般型(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隐患排查

6.3 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应急物资保障

7.3 应急资金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类

(1)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2)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1.4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果断决策、快速反应的原则。

2.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2.1.1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1.2 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1.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2.2.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2.2 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2.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2.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2.3.1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3.2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2.4.1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4.2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3.1 组织机构

3.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湖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成员由湖州军分区、武警、消防、公安、民政、宣传、发改、经信、农办、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规划、教育、科技、气象、旅游、安监、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应急办、铁路、电力、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环保、农业、林业、商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3.1.2 组织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抢险救援组、灾情调查评估监测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基本生活保障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气象、通信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

3.2 职责分工

3.2.1 指挥部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县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驻湖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3.2.2 成员单位

(1)湖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湖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2)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3)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负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进行处置,消除隐患;参与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和消除隐患。

    (5)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保障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灾情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救助。

   (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7)市发改委: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8)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物资能源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与通信设施建设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9)市农办: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10)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雨情资料;负责组织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治理;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交通线路相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时公路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3)市建设局:参与地质灾害调查,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情况的调查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燃气企业保护供水、供气设施免遭损毁;负责组织供水、燃气企业抢修受损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指导、监督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订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14)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负责加强各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负责建设辖区内以数字地理系统为基础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1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灾区政府(管委会)修复受突发地质灾害损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

   (16)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将预测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地震引起地质灾害进行预测预报。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联合国土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参与重点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

(18)市旅委: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治理,监督旅游服务企业对旅游服务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负责受灾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救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受灾旅游区的地质灾害治理。

   (19)市安全监管局:参与矿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根据市地灾防指统一安排,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和应急抢险设备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2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实施灾区疫情预测,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的检查、监测;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向灾区调拨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根据需要向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群测群防建设,组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负责及时收集地质灾害情况以及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承担市地灾防指日常工作。

   (22)市应急办:负责牵头做好本预案实施过程中联络、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3)市铁办: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灾区铁路运输的通畅。

(24)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障灾区与应急救援用电;负责与电力设施建设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

   (25)电信、移动、联通湖州分公司:负责协调做好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26)市环保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8)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助因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开展的采伐、清理林木工作;负责与林业生产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9)市商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保障等工作。

3.2.3 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2.4 应急工作组

3.2.4.1  抢险救援组:由市武警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2.4.2  灾情调查评估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旅委等部门及地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2.4.3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2.4.4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4.5 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工作。

3.2.4.6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经信委牵头,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市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3.2.4.7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2.4.8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相应的防灾减灾知识,安定民众;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4.2.4 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实行值班,应急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国土资源部门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守;与气象部门开展会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加强值守和监测预警,组织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根据会商结果,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预警,当地政府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应急专家队伍视情况进驻预警区域;响应期内,预警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日统计上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5.应急响应

5.1 一般程序

5.1.1 当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按分级管理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不间断地向市指挥部汇报灾(险)情变化情况。

5.1.2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若干应急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区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1.3 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5.1.4 经专家组认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市指挥部应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1.5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型(I级)、重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1.1 发生特别重大型(I级)、重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市及相关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5.2.1.2 灾(险)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应急分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快速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按预先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有序组织群众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技术专家意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险)情扩大,并及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5.2.1.3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部门及专家赶赴灾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落实和做好灾情或临灾应急工作,协助省级专家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5.2.2 较大型(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2.1 发生较大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市政府及相关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5.2.2.2 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应急分队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和灾情或临灾应急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有序组织群众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技术专家意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及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5.2.2.3 较大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监督开展,市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相应的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5.2.2.4 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5.2.3 一般型(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2.3.1 发生一般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报、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按预先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有序组织群众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技术专家意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技术专家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5.2.3.2 一般型(IV级)地质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所在地县区政府的领导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交通管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设备、水雨情观测、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和生活用品保障供应等应急工作。

   5.2.3.3 市政府可根据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救援和灾情或临灾应急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做好善后工作,清查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继续救治伤病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对住房遭受破坏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和保险赔付,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6.2 隐患排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应急处置的过程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人员及时到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防治和救灾能力。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组,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排险及勘查治理提供技术咨询、保障服务。

7.2 应急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必要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及抢险救灾装备;要加强避灾场所建设等。

7.3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对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工程治理、搬迁避险、专业监测、日常防灾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勘队伍建立合作机制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使应急救援工作更扎实、更有效。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预案并做好职责落实工作,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单点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演练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固强补弱,不断提高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能力和群众的自救能力。

8.3 预案更新

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湖政办发〔201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有预案的,按其规定或预案执行。本预案可与其配合实施。

10.3 本预案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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