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6〕9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等6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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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等6个文件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试行)》、《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县乡三级联动保障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湖州市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

 



为深入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共同依法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自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制度

市、县、乡级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和协调会商制度,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充分发挥市、县、乡级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功能,明确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该机构牵头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承担日常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对某一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协调配合并成为常态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协调,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三)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协商解决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的普遍性问题;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的联合执法工作。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拟订议题,并提请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单位意见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转发。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

(四)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题会商制度,共同商议各执法领域工作规划、年度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以及执法争议等事项,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疑点等问题。专题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并可视情邀请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单位意见后,由参会单位共同发文。参会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抄送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或者特殊的,应当先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产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抄送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互通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更新情况,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涉及违法行为的有关线索信息;

10.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行政执法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执法信息。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的违法线索处理系统、监察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用于执法监察工作的信息工作平台,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使用。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数据接口,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对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上传至共享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告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上传至共享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维护,及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以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2.部门之间书面抄告、移送执法信息。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期间或尚未开通网络信息平台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仍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执法信息。各部门需要书面互通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及时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档案,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单位、个人名单制度,并及时对社会公开。

4.其他方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会议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要主动通知其参加;制定各执法领域政策、制度、执法计划的,要同步征求其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各执法领域监管制度的,也应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建立举报、投诉、信访配合协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先行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受理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且在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依照案件移送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办理,并由最终办结部门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五、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专业认定的,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执法协作文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确定性,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回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认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延时的原因,如需上级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认定的,时间另计。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存在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隐患的领域和环节,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对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拒不参与的,应及时报送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进行协调派遣,对构成追责事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停止办理。 

(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涉及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应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六、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落实适当警力及时保障综合执法活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综合执法活动之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落实人员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二)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到位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社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中需要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试行)

 


为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有效提高政府资源利用率,实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互联和实时交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合作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制定本机制。

一、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结合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相关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二)建立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监管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联动。

(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案机制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的案件实行协作办案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实施网上办理,提高协作案件办理的效率。

(四)完善现有联网与共享系统

对前期已建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共享系统,应从减少程序环节、提升工作效率上不断加以完善。

二、信息资源共享内容

(一)执法信息共享

1.各相关部门应将自行开发用于执法监管工作的信息平台和综合行政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使用,或通过网络系统及其他合适的方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各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管理信息,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二)基础数据库联动

1.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信息系统等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对接,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2.各相关部门应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联动,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和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并及时对社会公开。

(三)执法办案协作机制

1.各相关部门对依法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情况特殊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2.探索建立协作办案网络系统,对需要协作办理的案件实现网上办理,使用点对点通讯系统,把需要协作办理的案件传送给其他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或回复后再传送回,提高协作案件办理的效率,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现有联网与共享系统

1.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机制。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享和调用各方监控图像信息,实现视频监控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2.完善车辆违停处罚系统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停处置平台与交警违法处罚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实现城市机动车管理违停处罚信息资源整合;整合违停受理窗口,实现异地处理,减少程序环节、方便服务群众。

3.完善基础地理系统信息共享机制。“数字城管”系统及时获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资源并有效运用到城市管理中。

4.以“12345政府阳光热线”为载体,进一步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功能,建设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

三、日常管理维护

各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各方不得关闭任何系统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更改放置在对方机房内的联网设备,以确保联网设备的正常运转。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关闭或转移的,应提前通知其他各方。

四、协作联络制度

建立协作联络机制。信息共享各方应明确各自的业务部门和负责人作为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的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保密及成果使用制度

(一)严格控制调用其他部门有关监控图像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履行规定的程序。调用监控图像资料应登记备案。

(二)监控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专人负责,对监控图像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因私使用监控探头跟踪、定位有关场所和特定人员的活动。

    (三)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共享信息,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用于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不得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和向第三方提供。

(五)双方合作建设的成果,其知识产权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共建共享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使用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进行管理,发生泄、失密行为时,由当事方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顺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个坚定不移”和“赶超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统筹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吸收引进、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水平,为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规范日常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坚持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重点,不断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一线执法人员的重点辅导、重点使用、重点管理、重点监督。

3.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执法保障,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4.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队伍建设首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理论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执法队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健全学习制度,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开展主题教育、定期学习、短期培训、网络学习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增强教育实效,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

5.注重先进典型培育。积极营造有利于先进典型成长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表彰和宣传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加大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先进典型的挖掘和培养力度,特别要注重挖掘和培养扎根基层一线的典型,多渠道、多方位宣传典型、树立典型,力争每3-5年,推出1-2个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先进典型。

6.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按照队伍稳定、机构统一、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素质过硬、制度落实、工作到位的标准,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专职政工队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率先垂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思想政治建设。市、县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设立政治工作机构,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备教导员、中队设立指导员,作为专职政工干部,全面负责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专职政工干部按同级正职配备。政工干部要切实增强会分析队伍思想、会安排教育内容、会运用教育的基本手段、会依靠党团骨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四会”本领。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

7.完善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参照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招录要求,公开招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强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视情延长试用期。坚持把执法资格的取得与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相挂钩,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

8.健全业务培训机制。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全员参与,全程学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在培训内容上,要紧密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形势任务要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建设核心,加强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专业培训,并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专业会议和学习考察等活动的信息通报、沟通联系和参训报名。在培训方式上,树立战训结合的理念,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课程讲授与实地考察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运用“师带徒”、案例分析、技能竞赛等培训方式,实行随时、随地、随人、随事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队列和体能训练,培养严整的队容队貌。在培训资源上,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办好综合行政执法干部培训班,巩固扩大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成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9.努力创新交流锻炼机制。拓宽干部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渠道,并将其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手段。在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间进行干部“上下挂职锻炼”,在机关和基层执法人员之间进行“双向挂职锻炼”,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实行轮岗制度,对于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一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实行岗位轮换。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突破地区、部门限制,扩大综合行政执法干部交流使用范围,畅通干部交流使用渠道。有计划地安排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或其他单位进行锻炼。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综合行政执法干部,要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四、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监督

10.理顺队伍管理体制。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管委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人事管理、经费保障、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等以管委会为主,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干部人事管理以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日常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年度考核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进行。

11.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进一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工作能力。重点选好配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综合行政执法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副职兼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派驻地党委意见,由派出机构任免。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派驻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限制度。

12.加强一线执法力量。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配备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一般按区域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并逐步增加到万分之六至万分之八。其中一线执法人员编制数不少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总编制数的85%,确保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不少于20人,中心镇及规模较大的乡镇不少于10人,规模较小的乡镇不少于5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原则上全部分配到基层一线,确保向基层重点倾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配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基层执法辅助力量按在编人员核定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保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对稳定,新录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到基层驻点调研、巡查督查。

13.全面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单位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把党委政府的领导管理协调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和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作为年度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业务的主要方面,作为年度考核干部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平时考核,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制度,将个人收入与责任制挂钩,实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14.切实强化监督。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完善内部监督办法,明确监督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监督检查,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积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全面公开执法主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

1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健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适合新体制、新职能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行风建设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提升预防腐败实效,全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五、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待遇

16.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值勤、值班及加班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为基层执法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年休假制度,通过轮休、调休、补休等多种形式,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休假。健全维护执法人员执法权益的工作机制,重视排摸化解执法人员心理健康问题,丰富文化业余生活,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

17.加强执法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执法文化,形成富有特色的执法理念、团队精神以及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以及和谐的工作环境,用先进文化塑造品格,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软实力”。

六、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19.强化工作保障。加大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投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装备、公用经费和执法业务经费。改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公用房及执法条件,按照布局合理、设备齐全、安全有序的要求,重点改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和执法业务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在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派驻机构,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

20.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向基层一线倾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职业荣誉感,调动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在动力,为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建立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县乡三级联动保障工作机制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内的上下联动,强化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区局)指导、督查、协调功能,规范各级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市、县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上下一致、政令通达、高效协调、有机运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标准统一,夯实联动保障机制的基础

(一)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按照市、县区同步联动的要求,市局、县区局在分批划转职权事项及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方面保持上下相对统一,明确市局、县区局行政处罚的保留事项和乡镇(街道)中队(以下简称基层中队)属地管理事项,进一步理顺三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厘清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做好边界之间的无缝对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二)统一综合行政执法基层建制标准

按照加强执法监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市、县区统一基层中队的建制,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队的正式在编执法人员不少于20人,中心镇及规模较大的乡镇中队正式在编执法人员不少于10人,规模较小的乡镇中队正式在编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确保基层中队的战斗力,保障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统一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标准

1.在市域范围内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和文书制作要求。确保执法文书“一张脸”、说理式要求“一把尺”,提高执法案卷质量,提升说理式执法水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办案流程统一,确保同案同罚、同事同步,进一步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执法办案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3.统一规范取证标准。制定现场照相、现场勘验、现场图绘制、违法性质认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标准,确保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和办案平台(场所)建设标准

1.研发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电子办案系统。通过综合执法电子办案平台,实时监管各级执法单位的办案动态、办案区使用情况和异常信息,采集电子监控信息和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强化科技支撑,提高行政执法成效。建立执法“双随机”抽查平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加快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标准。统一基层中队用房内部设置规范和办案区使用规定,对办案区和物证保管区进行物理隔离,安装门禁系统、电子监控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提供硬件保障。统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外观标识、车辆标识、服装及其标识,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塑造综合执法机关良好形象。

3.探索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异地执法信息转递和处理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域范围内人行道停车违法信息联网,开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异地执法信息的处理平台,加强异地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记录的转递,逐步实现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事宜的异地办理,切实做到服务和方便行政相对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二、强化业务指导,提升联动保障机制的支撑

(一)开展多形式业务培训

    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后,市局、县区局应当做好中远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全员轮训、领导干部专题培训、业务骨干专项培训、岗位交流培训、上挂外派培训、新法新标出台及旧法修正修订专题培训、实践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熟悉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各类执法装备,熟练掌握信息化执法平台的应用,使其尽快适应执法工作要求。

(二)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市局应当定期对涉及划转职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标准、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汇编,及时更新法规政策信息,确保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县区局应当将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抄报市局,便于市局掌握各地执法动态。

(三)加强个案实时指导

针对基层中队发生的典型案例,市局、县区局应当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指导。对各类典型案件,市局、县区局应当定期予以汇总、分析,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规范法律适用,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强化属地管理,规范联动保障机制的运行

(一)权力事项原则下放到基层中队,但涉及重大、疑难和跨区域案件查处的,市局、县区局可以保留。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案件,市局、县区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的督导。

(二)对地方干扰大、有地方利益保护背景的案件,为减轻基层执法压力、缓解各方利益矛盾,在市域范围内的,市局可以直接查处或指定其他县区局查处,县区局也可以提请市局查处。在县区范围内,县区局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其他中队予以查处,基层中队也可以提请县区局直接查处。

(三)基层中队办理案件遇到疑难问题,可以以书面请示方式向县区局请示处理方式,县区局应当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县区局认为定性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市级层面政策的,可以向市局书面请示,市局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市局认为在市域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应当将答复同时抄告其他县区局。

(四)遇到重大中心工作保障、重大执法活动、某类高发性违法行为、群体性信访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仅依靠基层中队、县区局、市局执法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经逐级报告后,县区局可以调动其他中队的力量协助配合所需基层中队工作,市局可以调动市局及其他县区局的力量协助配合所需县区局工作及市局工作。

(五)市局、县区局应当根据划转事项中违法行为的时间、空间规律,组织安排市、县区范围的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检查,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多发、高发、频发,市局、县区局可以采取排名公布、现场指导、书面督导等形式推进工作。

(六)市局、县区局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召开当事人座谈、案卷质量评查、现场核查、办案场所检查、涉案财物保管检查、整改建议回头看等方式,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中队和基层执法队员的绩效,对基层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加以宣传、总结、推广;建立执法档案,将基层中队和队员的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奖惩、执法培训记入执法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市局、县区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着力推行和解、调解结案,依法采取案前和解、案中调解、调审结合等措施,灵活、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市局、县区局应定期开展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注重对疑难、复杂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讨,市局应当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纠错力度,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创新行政复议监督方式,有效促进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四、强化责权利匹配,增强联动保障机制的活力

(一)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职范围和承担职能的增加,及时加强市、县、乡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综合执法装备具体配发范围、种类和供应标准。

(二)根据执法任务量的增加,适当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待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值勤、值班及加班经费保障,并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具体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做好对接工作。

 

 


湖州市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综合考评,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机制、跟踪督导、提高效能,有效落实综合执法相关的监管责任、配合协作、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促进综合执法改革和执法管理效能提升,着力提高我市城乡管理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负责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并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要切实加强对考评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考评的工作机制。

三、考评对象

纳入综合考评的对象是与综合执法和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具体包括: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民防局)。

四、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机构制度运行、执法配合协作、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总分100分,考评细则见附件。

(一)机构制度运行情况

重点考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宣传教育等3方面内容,合计20分。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及联络员,落实专人做好联络对接、案(事)件处置、法制宣传、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执法配合协作情况

重点考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案件移送、信息互通、举报投诉及信访配合协作、执法协助等内容,合计50分。根据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依法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各项职责。

(三)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重点考评与划转职能有关的综合执法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内容,合计30分。要求根据确定的监管职权边界,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能履行首问责任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

五、考评办法

(一)书面汇报

考评对象将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打算,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上级考核部门。

(二)查询资料

对考评涉及到的有关内容进行资料查询,并以查询到的文件资料为准。

(三)调查核实

对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中的机构制度运行、执法配合协作、监管责任履行等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综合评分

考评采取“季考年评”的方式,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年终综合评定一次。根据各季度考核情况汇总,年终综合计算出考核评分结果并对考评对象进行排名通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席会议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综合执法与管理考评工作。县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湖州市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考核

内容
考 核 要 点 分值 评 分 标 准(考评对象) 自评分
(一)

机构制度运行情况

(20分)
1.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及联络员,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对接、案(事)件处置、信息反馈、跟踪督查等工作,分管领导能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未建立组织机构的,职责不明未落实专人负责的,不参加会议,联络协调、跟踪督查、信息反馈等工作未落实到位的,少一项扣2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2.工作机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移送抄告、执法保障联动、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少一项扣2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3.宣传教育:各单位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综合执法与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未按要求进行宣传的,发现一次扣1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二)

综合执法配合协作(50分)
1.协调会商制度。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合会商制度和专题会商制度,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未建立联合会商制度的,扣2分;未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的,扣2分。(执法部门)  
2.案件移送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发现有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或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未按要求抄告行政审批事项,未及时移送行政许可(处罚)、监管材料等,每起扣1分;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通报的,未及时移交案件材料的,每起扣1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3.信息互通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能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的信息互联和实时交换。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供专业技术认定或书面鉴定结论、监管材料等管理信息。   对综合执法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的信息互联、调用不予支持配合的,对现场执法需要技术检测或鉴定不予支持的,未及时提供监管材料等管理信息的,发生一起扣1分。(业务部门)  
4.联合整治。积极参加全市性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和重大突发性工作任务。   不积极参加整治行动,不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的,每起扣2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5.举报投诉信访配合协作制度。对涉及综合执法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咨询能落实首问单位受理制度,认真办理。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能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故意推托造成后果的,不落实首问单位受理制度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未及时移交的,被群众举报或投诉,督促后仍未及时整改的,发现一起扣1分。造成重大群访事件的,每起扣3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6.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   未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的,扣5分。(业务部门)  
7.协助制度。行政部门配合综合部门做好协作文书工作,提供检测技术保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未做好协作工作,不及时提供检测技术保障,未能通报相关部门,发现一起扣2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8.保障机制。公安部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落实人员予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公安机关未能落实人员保障执法活动的,发现一起扣2 分。(业务部门)  
(三)

监管责任履行情况(30分)
1.相关部门能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职责。负责清理与综合执法相关的执法依据,负责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及时清理或未及时提供相关执法依据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执法依据调整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以及源头管理不到位的,每起扣2分。(业务部门)  
2.落实行政审批监管事项,对资格、资质类以及违反技术规范类等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能加强监管。   未履行批后监管责任,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对需审批而放弃审批或批后不落实监管责任的,每起扣1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3.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能及时移交相关监管材料的;对当事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时作为的事项能加强监管。   未及时移交相关监管材料的,对当事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时作为事项未落实监管的,每起扣1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4.重视协调指导。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应及时提供技术数据支撑,对执法过程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未及时提供技术支撑的,每起扣1分。(业务部门)  
5.落实执法保障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执法保障和执法争议、行政强制等工作。   对暴力抗法不给予执法保障的,对有执法争议不支持协调的,每起扣1分。(执法部门、业务部门)  

 

注:上表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称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简称业务部门。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湖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综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就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清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执法依据和标准调整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监管的,应当将审批文件(包括不予审批文件)及监管要求抄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行政审批的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放弃审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三、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再进行处理。

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已划转的,应及时通报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举报、投诉的相关要求处理,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明确的,由市编办和市法制办会商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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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湖政办发, 湖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