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6〕6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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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66号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开展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见附件1)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县区的考核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其中内部评价(占总分值的70%)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3);社会满意度测评(占总分值的30%)以每年省统计调查队公布的数据为准。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只进行内部评价。
二、方法步骤
内部评价采取各被考评单位自评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评分等方式进行。
(一)自评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对照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数据材料(一式2份)及其电子文档(见附件4、5)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统计周期为2016年全年度。
(二)组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被考评单位的工作情况按照规定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于2017年1月10日前进行核查,并予以综合评分,并提出考评结果排名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通报结果。根据考评得分排名将前1/3的市级有关单位和前两个县区确定为优秀单位,其中得分第一的县区推荐为年度省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单位。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和通报。
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适用
于县区政府)
3.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适用于市级有关单位)
4.需要县区政府报送的2016年度部分数据材料(适用
于内部评价)
5.需要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2016年度部分数据材料(适用于内部评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共38家)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国资委、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防办、市民宗局、市档案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
附件2
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适用于县区政府)
主要指标 |
权重 |
指标主要构成 |
权重 |
评分标准 |
核查单位 |
依法履行 政府职能 |
21 |
“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推进情况 |
6 |
1.“四张清单”工作推进情况(4分):未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或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分别扣1分;未按要求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工作的,分别扣1分。 2.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情况(2分):分值=权重×绩效考评得分百分比。具体绩效考评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编委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重点领域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
6 |
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监管职责落实情况(2分):因监管不力,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安全事故的,扣1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安全事故的,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2.环境保护领域监管职责落实情况(2分):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环境违法事件、涉稳环保事件、区域限批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扣1分;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3.安全生产领域监管职责落实情况(2分):因执法不严、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发生较大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不到位、无故拖延、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的,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环保局 市安全监管局 |
||
“信用浙江”建设和企业信用建设推进情况 |
4 |
1.“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3分):按省发改委《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有关信用建设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2.企业信用建设推进情况(1分):企业年报率不低于80%,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年报率不低于70%,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未开展的,扣0.5分。以上各项在1分内累计评分。 |
市金融办 市市场监管局 |
||
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 |
4 |
1.违法设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变相前置审批事项的,扣1分。 2.建立登记注册办理“双告知”制度,即: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未按上述要求履行告知或发布义务的,扣1分。 3.未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扣1分;未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或“集群登记”等住所改革举措的,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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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情况 |
1 |
1.违法增加定价项目的,每项扣0.5分; 2.扩大定价内容的,每项扣0.5分; 3.越权定价的,每项扣0.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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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依法 行政制度 |
8 |
立法工作情况 |
2 |
1.对市法制办开展年度立法项目征集工作未予以配合的,扣0.5分。 2.对起草单位和市法制办开展的立法征求意见、调研、协调等工作未予以配合协助的,扣1分;对市法制办要求提供立法草案增补条文的初稿及其依据等未予以配合的,扣0.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
6 |
1.规范性文件因违法或不当被纠错的,每被纠错1件扣1分。统计范围是市法制办在备案审查、复议审查、公民异议审查中纠错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不合法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规范性文件。 2.未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发的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的,扣1分。 3.未按规定组织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开展清理或未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的,扣1分;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文件清理未予督促的,扣1分。 4.对市法制办开展的备案审查、公民异议审查,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不及时的,每件扣0.2分,以1分为限。 5.文件应修改的未修改,每件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涉及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不重复扣分。 |
县区人大常委会 市法制办 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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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8 |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执行情况 |
4 |
经抽查,发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每件扣0.5分;发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违法的,每件扣1分;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每件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未经合法性审查已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予以评分的,不重复扣分。 |
市府办 市法制办 |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
2 |
县政府主要部门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得0.5分;所辖的乡镇(街道)未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扣0.5分;县乡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酌情扣分,以1分为限。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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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
2 |
订立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扣0.5分;未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导致败诉的,每件扣0.5分;未落实重大合同备案制度的,每件扣0.1分。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8 |
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情况 |
4 |
每被纠错(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等情形)1件扣0.5分。 统计范围是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涉及县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
市法制办 |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 |
6 |
分值=权重×(1-败诉率) 统计范围是县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
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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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率 |
4 |
分值=权重×(1-裁定不予执行率) 统计范围是县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非诉案件。 |
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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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
2 |
根据市法制办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结果,对照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在2分内评分。 |
市法制办 |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
1 |
未以政府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具体部署的,扣1分。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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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
1 |
未以政府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具体部署的,扣1分。 |
市法制办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17 |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情况 |
2 |
1.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每件扣0.5分;对备案审查配合不力或经责令不改正的,每件加扣0.5分。 2.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执法检查等意见,不认真研究落实的,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县区人大常委会 |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
4 |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的,每起扣0.2分,仅有律师出庭的,每起扣0.4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不按规定提供证据导致败诉的,每起扣1分。 2.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每起扣1分。 3.未反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每起扣0.2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统计范围是县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机关。 |
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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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开展情况 |
3 |
1.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行情况(1.5分):到12月底前,县区未按要求全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的,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落实情况(1.5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评查工作(以书面评查报告为准)的,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书面评查报告的,扣0.2分;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整改情况的,扣0.5分。以上各项在1.5分内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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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工作情况 |
3 |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每起扣1分。 2.拒绝、拖延、虚假进行审计整改,或未按要求公告审计结果的,每起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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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推进情况 |
5 |
1.未建立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扣1分;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总量比上年度低于5%的,扣0.5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政策解读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扣0.5分。 2.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上级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的,扣1分;因依申请公开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平均纠错率(7%)为基准,当年度纠错率≤7%的,分值=2×﹝1-(当年度纠错率÷7%)﹞;当年度纠错率>7%的,扣2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12 |
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
4 |
1.未建立并运行府院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的,各扣0.5分。 2.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备或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录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或报送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材料,未落实行政复议分季度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各扣0.5分。 3.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文书中,未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的,每件扣0.25分。 4.未按法定期限答复、未按复议机构要求答复或未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每件扣0.5分。 5.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的,每件扣0.5分。 6.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的,每件扣0.5分。 7.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政府工作部门被本级政府纠正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政府工作部门被本级政府纠正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9.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未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的,每件扣0.25分。 10.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未按复议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的(因故不能参加听证并作出书面说明且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以上各项统计范围均包括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并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12 |
信访事项依法办理情况 |
4 |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2分):一是署名有效初信(访)事项办理差错情况;二是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级会审通过率90%为评价基数,送审率要求达到100%;三是交办信访事项按期核实、督查情况。在权重内按信访工作考核有关规则计算分值。 2.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推行情况(2分):未在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扣2分。 |
市信访局 |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2 |
1.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未正常运行的,扣1分。 2.未按规定报送行政调解统计数据的,扣1分。 统计范围是县区政府。 |
市法制办 |
||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2 |
1.乡镇(街道)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得0.2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村、居(社区)达30%以上,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0.2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少1名扣0.1分。 2.未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扣0.5分;未把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的,扣0.2分。 3.未按省级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扣0.5分;未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的,扣0.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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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16 |
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 |
5 |
1.未以政府文件形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任务分解的,扣2分,仅完成一项的扣1分。 2.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未正常运行的,扣1分。 3.未落实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4.未对乡镇街道和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单独考核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综合考核,扣1分;虽进行单独考核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综合考核,但占比明显偏低的,扣0.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
3 |
1.未落实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以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学习会、专题讲座形式为准)的,扣1分。 2.未落实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制度的,扣1分。 3.未组织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的(以普法办文件和记录为准),扣1分;每1人缺考或成绩不合格(适用于组织考试)的,扣0.1分。 4.未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的,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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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16 |
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
4 |
1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正式在编人员平均持有执法证件率不足40%的,扣2分;40%以上不足50%的,扣1.5分;50%以上不足60%的,扣1分。 2年度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以报名人数为基数)不低于85%,低1-5个百分点的扣0.5分,低5-10个百分点扣1分的,以此类推。 3.未组织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的(以普法办文件和记录为准),扣1分;每1人缺考或成绩不合格(适用于组织考试)的,扣0.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市人力社保局 |
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 |
2 |
县区政府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每1人次扣0.2分。 |
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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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 |
2 |
根据年度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并结合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予以综合评分;其中对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在1分之内根据政府法制信息宣传评价细则评分。 |
市法制办 |
附件3
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内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单位)
主要指标 |
权重 |
指标主要构成 |
权重 |
评分标准 |
核查单位 |
依法履行 政府职能 |
19 |
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
10 |
以上一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依据,优秀单位得10分,其他单位得8分;未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单位得9分。 |
市政府督查室 |
“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推进情况 |
6 |
1.“四张清单”工作推进情况(4分):未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或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分别扣1分;未按要求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工作的,分别扣1分。 2.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情况(2分):分值=权重×绩效考评得分百分比。具体绩效考评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编委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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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 |
3 |
“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按省发改委《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有关信用建设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
市金融办 |
||
完善依法 行政制度 |
12 |
立法工作情况 |
3 |
1.对市法制办开展年度立法项目征集工作未予以配合的,扣0.5分。 2.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落实听取公众意见或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政府报送立法草案的,扣0.25分;立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未按要求配合做好后续工作的,扣0.25分。 3.对起草单位和市法制办开展的立法征求意见、调研、协调等工作未予以配合协助的,扣1分;对市法制办要求提供立法草案增补条文的初稿及其依据等未予以配合的,扣0.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人大常委会 市法制办 |
完善依法 行政制度 |
12 |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
9 |
1.规范性文件因违法或不当被纠错的,每被纠错1件扣1分。统计范围是市法制办在备案审查、复议审查、公民异议审查中纠错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不合法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报送统一登记的,每件扣1分;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编号的,每件扣1分。 3.未按规定组织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或未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的,扣2分。 4.对市法制办开展的备案审查、公民异议审查,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不及时的,每1件扣0.2分,以1分为限。 5.文件应修改的未修改,每件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涉及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不重复扣分。 |
市法制办 市中级法院 |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8 |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执行情况 |
4 |
经抽查,发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每件扣0.5分;发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违法的,每件扣1分;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每件扣2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未经合法性审查已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予以评分的,不重复评分。 |
市法制办 |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
2 |
按要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作用的,得2分;未落实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以2分为限。 |
市法制办 |
||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
2 |
订立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扣1分;未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导致败诉的,每件扣1分;未落实重大合同备案制度的,每件扣0.2分。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4 |
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情况 |
4 |
每被纠错(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等情形)1件扣0.5分。 统计范围是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本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市法制办 |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 |
4 |
每败诉1件扣1分,年办案量在1000件以上的减半扣分。 |
市中级法院 |
||
行政非诉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情况 |
2 |
因存在行政违法或不当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每件扣1分。 |
市中级法院 |
||
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工作情况 |
2 |
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的,扣2分。 |
市法制办 |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情况 |
1 |
未以部门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本系统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部署或进一步规范(以制发文件为准)的,扣1分。 |
市法制办 |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情况 |
1 |
未以部门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本系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部署的,扣1分。 |
市法制办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21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4 |
以上一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赋予基础分3分,被评定优秀承办件或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每1件或每1人次加0.2分。 |
市政府督查室 |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
5 |
1.未依法出庭应诉的,每起扣0.2分,仅有律师出庭的,每起扣0.4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不按规定提供证据导致败诉的,每起扣1分。 2.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每起扣1分。 3.未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每起扣0.2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中级法院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21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落实情况 |
4 |
未按规定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以书面评查报告为准)的,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书面评查报告的,扣0.2分;在全市组织的案卷评查中,以1.5分为基础分,没有相应的案卷的得1.5分,被评为优秀案卷的,每件加0.2分,被评为不合格案卷的,每件扣0.2分。 |
市法制办 |
审计监督工作情况 |
3 |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每起扣1分。 2.拒绝、拖延、虚假进行审计整改,或未按要求公告审计结果的,每起扣1分。 3.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审计局 |
||
政务公开推进情况 |
5 |
1.未建立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扣1分;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总量比上年度低于5%的,扣0.5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政策解读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扣0.5分。 2.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市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的,扣1分;因依申请公开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平均纠错率(7%)为基准,当年度纠错率≤7%的,分值=2×﹝1-(当年度纠错率÷7%)﹞;当年度纠错率>7%的,扣2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11 |
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
5 |
1.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备行政复议决定、录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或报送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材料,未落实行政复议分季度统计制度的,扣0.5分。 2.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文书中,未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的,每件扣0.25分。 3.未按法定期限答复、未按复议机构要求答复或未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每件扣0.5分。 4.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的,每件扣0.5分。 5.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的,每件扣0.5分。 6.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每件扣0.25分。 7.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每件扣0.25分。 8.对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未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的,每件扣0.25分。 9.负责人未按复议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的,每件扣0.25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
信访事项依法办理情况 |
6 |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4分):一是署名有效初信(访)事项办理差错情况;二是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级会审通过率90%为评价基数,送审率要求达到100%;三是交办信访事项按期核实、督查情况。在权重内按信访工作考核有关规则计算分值。 2.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推行情况(2分):未在6月底前编制并公布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扣2分。 |
市信访局 |
||
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15 |
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 |
3 |
1.未以部门文件形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任务分解的,扣1.5分。 2.未落实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的,扣1.5分。 |
市法制办 |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
4 |
1.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 2.未组织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的(以普法办文件和记录为准),扣1分;每1人缺考或成绩不合格(适用于组织考试)的,扣0.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
||
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
4 |
1.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有执法证件率不足40%的,扣2分;40%以上不足50%的,扣1.5分;50%以上不足60%的,扣1分。 2.年度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以报名人数为基数)不低于85%,低1-5个百分点的扣0.5分,低5-10个百分点扣1分的,以此类推。 3.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公务员网络学堂或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法律知识课件学习的,扣0.5分;个人未按规定参加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每1人缺考或成绩不合格的,扣0.1分。 以上各项累计评分。 |
市司法局 市法制办 市人力社保局 |
||
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 |
2 |
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班子成员每1人次扣0.5分,其他科级以上干部每1人次扣0.2分。 |
市监察局 |
||
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 |
2 |
根据年度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并结合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予以综合评分;其中对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在1分之内根据政府法制信息宣传评价细则评分。 |
市法制办 |
2.被考评单位如无相关指标涉及的职能或工作任务的,则该项指标不计入总权重,该单位得分按实际所计权重进行折算。
附件4
需要县区政府报送的2016年度数据材料
(适用于内部评价)
材料主题 |
需要报送的数据材料及报送要求 |
核查单位 |
依法履行 政府职能 |
“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具体报送要求按省发改委《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有关信用建设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
市金融办 |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重点说明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 |
市市场监管局 |
|
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重点说明: 1.是否违法设立工商前置审批或变相前置审批事项,其中应包含是否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有无被媒体曝光(次数)、被群众投诉(次数)、被诉讼(次数)、被上级批评(次数)等情况; 2.建立登记注册“双告知”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双告知”制度规范、是否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自建平台)实现先照后证信息的推送、认领和公示; 3.是否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其中应说明对存量旧照换发的比率; 4.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等住所改革举措的情况,其中应包含是否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以及办理数量。 |
市市场监管局 |
|
《浙江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说明本年度制定的具体定价文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文件标题、文号、对应《浙江省定价目录》中的定价项目名称。 |
市发改委 |
|
完善依法 行政制度 |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情况,其中应附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所有文件目录,格式要求参见附表1;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其中应附县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注明统一编号;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其中应注明最近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文号及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文件清理的督促情况。 |
市法制办 |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重点说明是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乡两级全面建立,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情况,格式要求参见附表2。 |
市法制办 |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情况,重点说明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及备案情况。 |
市法制办 |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说明本地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具体部署的政府文件、会议记录。 |
市法制办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说明本地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具体部署的政府文件、会议记录。 |
市法制办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行政执法监督开展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立情况、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落实情况,重点说明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 |
市法制办 |
政务公开推进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建立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情况; 2.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总量比上年度高或低多少百分比; 3.主要负责人参与政策解读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4.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应说明是否有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败诉; 5.因依申请公开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情况,应说明2016年度的纠错率。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说明,格式要求参见附表3。 |
市法制办 |
1.信访工作相关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事项办理总体情况(信访总量); (2)署名有效初信(访)事项办理差错情况; (3)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级会审情况(通过率、送审率); (4)交办信访事项按期核实、督查情况。 2.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推行情况,重点说明9月底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编制和公布情况。 |
市信访局 |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 2.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情况;把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的情况。 3.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情况;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的情况。 |
市司法局 |
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的政府文件; 2.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运行情况; 3.落实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制度情况; 4.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是否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综合考核内容。 |
市法制办 |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政府领导集体学法情况; 2.年度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的情况; 3.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4.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情况。 |
市司法局 市法制办 |
|
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县区政府所有工作部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数、执法证件持有数、持证率,以及本地区平均持证率,格式要求参见附表4; 2.本地区公务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市人力社保局 |
|
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重点说明年度政府法制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情况(含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情况)。 |
市法制办 |
附件5
需要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2016年度数据材料
(适用于内部评价)
材料主题 |
需要报送的数据材料及报送要求 |
核查单位 |
依法履行 政府职能 |
“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具体报送要求按省发改委《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有关信用建设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
市金融办 |
完善依法 行政制度 |
立法工作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立法前评估制度落实情况; 2.在起草过程中落实听取公众意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法制办 |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情况,其中应附本单位(含办公室)制发的所有文件目录,格式要求参见附表1;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其中应注明最近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文号。 |
市法制办 |
|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重点说明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格式要求参见附表2。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情况,重点说明行政合同履行及备案情况。 |
市法制办 |
|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情况,重点说明对本系统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部署或进一步规范(以制发文件为准)的情况。 |
市法制办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情况,重点说明对本系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部署的部门文件、会议等情况。 |
市法制办 |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落实情况,重点说明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以书面评查报告为准)的情况。 |
市法制办 |
审计监督工作情况,重点说明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建设方面的情况。 |
市审计局 |
|
政务公开推进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建立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情况; 2.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总量比上年度高或低多少百分比; 3.主要负责人参与政策解读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4.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应说明是否有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市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败诉; 5.因依申请公开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情况,应说明2016年度的纠错率。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
|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说明,格式要求参见附表3。 |
市法制办 |
1.信访工作相关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事项办理总体情况(信访总量); (2)署名有效初信(访)事项办理差错情况; (3)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省级会审情况(通过率、送审率); (4)交办信访事项按期核实、督查情况。 2.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推行情况,重点说明6月底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编制和公布情况。 |
市信访局 |
|
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
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本单位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的文件; 2.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
市法制办 |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情况; 2.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
|
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持有执法证件情况,重点说明本部门(不含所属执法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数、执法证件持有数及持证率,格式要求参见附表4; 2.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更新情况,重点说明本单位组织参加公务员网络学堂或市直机关处级干部网络学院法律知识课件学习情况,以及本单位公务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
市法制办 市司法局 市人力社保局 |
|
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重点说明年度政府法制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情况(含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情况)。 |
市法制办 |
附表1
2016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连续)文号 |
统一编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表2
县区政府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政府 名称 |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 |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情况 |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情况 |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情况 |
|||||||||||
是否由法制机构为主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法制机构在编人数(人) |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人数 (人) |
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件) |
参与案件及重大决策的研究讨论(件) |
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件) |
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件) |
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件) |
参与其他法律事项服务 (件) |
制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有/无) |
政府负责人专题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次) |
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专报政府领导参阅(件) |
对所属主要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有/无) |
年度支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万元) |
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有/无) |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部门 名称 |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 |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情况 |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情况 |
||||||||
是否由法制机构为主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法制机构在编人数(人) |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人数 (人) |
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件) |
参与案件及重大决策的研究讨论(件) |
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件) |
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件) |
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件) |
参与其他法律事项服务 (件) |
制定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有/无) |
年度支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 (万元) |
附表3
县区政府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
目标要求 |
自查事项及分值 |
自查扣分 |
相关材料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落实情况 |
1.行政复议制度健全 |
未建立并运行政府与法院领导召集的府院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扣0.5分) |
提供年度内会议纪要(尚未形成纪要的,提供会议通知、领导讲话稿、议题材料等) |
||
未建立并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扣0.5分) |
|||||
未落实行政复议分季度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各扣0.5分) |
以行政复议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情况为准 |
||||
2.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 |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未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每件扣0.25分) |
提供2016年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各一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一份 |
|||
3.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 |
未按法定期限答复、未按复议机构要求答复或未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每件扣0.5分) |
如存在,自查单位提供年度内复议机关答复通知及说明 |
|||
4.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自觉落实行政复议意见 |
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每件扣0.5分) |
决定书文号 |
以年度内复议决定及落实情况为准 |
||
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每件扣0.5分) |
意见书文号 |
以年度内意见书及反馈报告时间为准 |
|||
(二)行政争议化解到位情况 |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政府工作部门被本级政府纠正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
决定或裁判文书号 |
以年度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法院裁判为准;如对决定或裁判有异议需书面说明 |
|
2.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政府工作部门被本级政府纠正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
决定或裁判文书号 |
以年度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法院裁判为准;如对决定或裁判有异议需书面说明 |
||
3.认真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 |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未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每件扣0.25分) |
提供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通知书及听证会签到表、会议记录等材料 |
|||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未按复议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听证并作出书面说明且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
听证的案号及被申请人负责人不按要求参加听证的记录 |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
目标要求 |
自查事项及分值 |
自查扣分 |
相关材料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落实情况 |
1.行政复议制度健全 |
未落实行政复议分季度统计制度(扣0.5分) |
以行政复议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情况为准 |
||
2.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 |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未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每件扣0.25分) |
提供2016年度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文书各一份 |
|||
3.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 |
未按法定期限提出答复并按复议机构要求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每件扣0.5分) |
如存在,自查单位提供年度内复议机关答复通知及说明 |
|||
4.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自觉落实行政复议意见 |
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每件扣0.5分) |
决定书文号 |
以年度内复议决定及落实情况为准 |
||
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每件扣0.5分) |
意见书文号 |
以年度内意见书及反馈报告时间为准 |
|||
(二)行政争议化解到位情况 |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每件扣0.25分) |
决定或裁判文书号 |
以年度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法院裁判为准;如对决定或裁判有异议需书面说明 |
|
2.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每件扣0.25分) |
决定或裁判文书号 |
以年度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法院裁判为准;如对决定或裁判有异议需书面说明 |
||
3.认真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 |
对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未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每件扣0.25分) |
提供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通知书及听证会签到表、会议记录等材料 |
|||
负责人未按复议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听证并作出书面说明且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除外)(每件扣0.25分) |
听证的案号及被申请人负责人不按要求参加听证的记录 |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持有执法证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政府工作部门 |
行政编制数(人) |
执法证件持有人数(含省颁证和部颁证)(人) |
持证率(%) |
本 地 区 平 均 持 证 率 (%) |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持有执法证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行政编制数(人) |
执法证件持有人数 (含省颁证和部颁证)(人) |
持证率(%)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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