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5〕11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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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115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要求,结合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团长:徐晏平(市政府)
副团长:李才(市法制办)
蒋育琴(市法制办)
何成华(市司法局)
成员:杨京军(市律师协会)
李 萍(市律师协会)
方建平(市律师协会)
周伟(市律师协会)
应朝阳(市律师协会)
周桂珠(市律师协会)
章国华(市委法治办)
沈晓明(市公安局)
刘泉生(市建设局)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法律顾问团团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聘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市政府应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决定。
第十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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