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函〔2018〕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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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18〕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考评标准,不断提升政务信息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计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或转报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本级刊物

1.《湖州政务(每日要情)》录用的信息,每条3分,领导批示再加10分。

2.《专报信息》录用的信息,每条10分,领导批示再加20分。

3.《湖州政务特刊》录用的信息,每条20分。

4.单条信息同级领导作出多次批示的,不重复加分。

5.企业直报点市得分计入所在县区。

(二)上报信息

1.上报省办:要情类每条3分,专报(约稿)类每条10分。

2.省办录用:被省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录用的每条10分,《专报信息》《专报国办信息》录用的每条再加30分,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50分,《政务工作交流》录用的每条再加70分。

3.国办录用:被国务院办公厅录用的要情类信息每条加30分,专报类信息每条加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7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交流的每条再加90分。单篇录用的每条再加100分。

4.约稿录用:国办、省办约稿及时供稿的,得分按照材料质量分档计分:被采用1-2个案例的,按录用情况给予总得分的50%;被采用3个及以上案例的(或被采用上报稿框架、附件单独案例的),按录用情况给予全部得分。

5.单条信息同级领导作出多次批示的,不重复加分。

6.凡县区直接上报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给予省得分×2加分。

7.凡企业直报点上报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给予所在县区省得分×2加分。

8.年终结合各县区在全省政务信息工作中的排名,给予市级政务信息总分加权,其中第1—10名的,给予总分15%加权;第11—20名的,给予总分10%加权;第21—30名的,给予总分5%加权。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具体负责,信息采用情况定期公布,并直接通报给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评办法

1.县区政府办公室

按年终考核得分排名,评选一等奖单位2个、二等奖单位3个;先进个人县区各评选1人,凡进入全省前20名的加2个名额、前21—45名的加1个名额。

2.市级部门(单位)

考核对象共计68个(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权重分为0.5分,其中基础分0.1分、折算分0.4分。基础分得分要求:各单位要建立政务信息机制情况,正常(每周)报送政务信息,按时完成约稿任务,积极参加各类政务信息交流会,得0.1分,否则视情扣分。折算分计算方法为:信息年度总得分前3名的部门(单位)得0.4分;排名第4—34名的,以第3名的总得分为基准,按比例计算考核得分;第35名的部门(单位)得0.3分,排名第36—68名的部门(单位),以第35名的总得分为基准,按比例计算考核得分。

各部门(单位)评优评先按照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前8名为一等奖单位、9—20名为二等奖单位、21—34名为三等奖单位;一等奖单位给予先进个人名额2个、二等奖单位给予先进个人名额1个。

3.开展年度“湖州政务好信息”评选活动,以获省领导批示的专报信息和国务院办公厅录用、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为范围,省《政务工作交流》录用的专报信息和国办录用的单篇信息,予以优先考虑,年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评选,并予以通报。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附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名单附件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合办)、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测绘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外侨办(市港澳办)、市旅发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务办、市机关事务局、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市贸促会、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国家税务局、湖州检验检疫局、湖州海关、市人行、市银监局、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消防支队、湖州监狱、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市旅游集团、市产业集团、市烟草专卖局(省烟草公司湖州市公司)、湖州电力局、湖州银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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