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环发〔2020〕2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湖环发〔2020〕2号
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
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为贯彻执行《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推动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并引导企业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切实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量,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制定了以下十条意见。
第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经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支持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
第二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关企业,在申报星级绿色工厂时,给予额外加分,并优先评价(推荐)为星级绿色工厂。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二星级绿色工厂,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三星级绿色工厂,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四星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80%以上的相关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绿色产品。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相关政策意见,在绿色融资企业认定评价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浅绿”企业,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中绿”企业,达到10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深绿”企业。对于“浅绿”、“中绿”、“深绿”企业,分别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6%、9%、12%给予贴息补助。
第五条 在相关企业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60%、80%的,符合条件可分别给予基准保费5%、10%、15%的优惠。
第六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的相关企业,结合亩均效益评价结果,C类企业享受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差别化财政政策。
第七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的相关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时,可减少1/2以上错峰生产时间;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100%的相关企业,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名单。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使用水性涂料的汽修产品,鼓励采购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生产的产品。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公众优先使用水性涂料,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产品。
第九条 相关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原料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用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第十条 对使用高VOCs含量原料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配备低效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纳入信用档案。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参照执行。
附件:
低VOCs含量涂料限值
(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行业类别 |
产品分类 |
VOC限值 |
道路及交通 标志涂料 |
道路标志涂料(粉末) |
≤5% |
道路标志涂料(非粉末) |
≤150g/L |
|
公路设施涂料 |
≤300g/L |
|
机械设备涂料 |
底漆 |
≤250g/L |
中涂 |
≤250g/L |
|
面漆 |
≤300g/L |
|
清漆 |
≤300g/L |
|
小客车整车及维修涂料 |
底漆(电泳漆) |
≤200g/L |
中涂漆 |
≤250g/L |
|
面色漆 |
≤300g/L |
|
汽车修补用 涂料 |
底色漆 |
≤380g/L |
本色面漆 |
≤380g/L |
|
电机 |
绝缘漆 |
≤250g/L |
船舶修理涂料 |
—— |
≤420g/L |
自行车涂料 |
底漆 |
≤250g/L |
中涂漆 |
≤250g/L |
|
面漆 |
≤300g/L |
|
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 |
色漆 |
≤220g/L |
清漆 |
≤270g/L |
|
腻子(粉状、膏状) |
≤30g/kg |
|
包装涂料 (不粘涂料) |
底漆 |
≤420g/L |
中涂 |
≤300g/L |
|
面漆 |
≤270g/L |
|
电子电气产品及其他行业 涂料 |
金属用聚氨酯防腐涂料(双组份) |
≤100g/L |
金属用环氧防腐涂料(双组份) |
≤250g/L |
|
金属用其他防腐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大于0.5平方米塑胶件用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小于0.5平方米塑胶件用涂料 |
≤420g/L |
|
其他 |
—— |
≤350g/L |
低VOCs含量油墨限值
油墨类别 |
主要类型 |
VOCs含量限值(%) |
水性油墨 |
凹印油墨 |
≤30 |
吸收性材质柔印油墨 |
≤10 |
|
非吸收性材质柔印油墨 |
≤30 |
|
喷墨印刷油墨 |
≤30 |
|
网印油墨 |
≤30 |
|
胶印油墨 |
单张胶印油墨 |
≤4 |
冷固轮转油墨 |
≤4 |
|
热固轮转油墨 |
≤25 |
|
能量固化油墨 |
胶印油墨 |
≤2 |
柔印油墨 |
≤5 |
|
网印油墨 |
≤5 |
|
喷墨印刷油墨 |
≤10 |
|
凹印油墨 |
≤10 |
|
雕刻凹印油墨 |
≤20 |
低VOCs含量胶粘剂限值
胶粘剂类别 |
VOCs含量限值(g/L) |
接触胶粘剂 |
≤250 |
ABS溶接胶粘剂 |
≤325 |
塑胶溶接胶粘剂 |
≤250 |
PVC溶接胶粘剂 |
≤510 |
CPVC溶接胶粘剂 |
≤490 |
木板材料胶粘剂 |
≤250 |
木质结构组件胶粘剂 |
≤140 |
纸张、布料及薄膜涂层胶粘剂 |
≤265 |
书刊装订用胶粘剂 |
≤100 |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
≤100 |
印艺胶粘剂 |
≤150 |
交通标志带粘合底胶 |
≤150 |
木料胶粘剂 |
≤30 |
金属胶粘剂 |
≤30 |
橡胶胶粘剂 |
≤80 |
玻璃纤维胶粘剂 |
≤80 |
透气物料胶粘剂 |
≤50 |
泡沫塑料胶粘剂 |
≤50 |
《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
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政策解读材料)
一、为什么要出台十条意见?
经过近几年综合施策,不断治理,除臭氧外我市各项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削减,但臭氧浓度却呈现不降反升的态势。臭氧生成机理复杂,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科学界公认的产生臭氧的最重要前体物。当前,全市竹木制品(家具、地板)、漆包线、电机、印刷包装、工业涂装、汽修等重点VOCs排放行业中绝大部分仍在使用油性漆(涂料)、传统粘合剂,排出反应活性强的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气体,是我市VOCs的重要来源。为了扭转臭氧上升势头,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空气质量满意度,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制定了《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希望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广大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推动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 具体内容有什么?
十条意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在绿色星级工厂评定,绿色产品评定,绿色金融主体认定评价,企业保险购买保费优惠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全文共十条,共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政府支持倡导使用低VOCs原料。涉及第一条、第八条,十条意见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政府鼓励使用财政资金各单位和国有企业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产品。
二是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政策。涉及第二至第六条,十条意见明确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关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星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优先评价(推荐)绿色融资企业从而获得贷款贴息补助,并在购买财产保险或职业保险给予优惠,同时在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获得政策倾斜。
三是环保管理上体现区别。涉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十条意见明确了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错峰生产时可以减少错峰时间或不纳入错峰生产名单。明确了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用建设治理设施。另外,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使用高VOCs排放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相关涉气违法行为。
三、何时开始实施
十条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范围为湖州全市。
四、常见的低VOCs含量原料有哪些?
最常见的低VOCs含量原料是水性涂料(胶粘剂、油墨)等,此外还包括粉末、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等等。
五、如何认定低VOCs含量原料?
目前,低VOCs含量原料相关标准还不完善,国家相关标准还未正式发布,根据部分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行业分布,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低VOCs含量原料判别标准(详见附件),使用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企业可以根据原料MSDS报告和判别标准来进行判断。原料MSDS报告所记载的VOCs含量低于表格中的数值即可认为是低VOCs含量原料。判定标准中细分行业存在困难的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判定,国标以及省内地标发布后与本判定标准不一致的以国标、地标为准。
六、企业已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如何申报?
对于已经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企业,并且使用比例大于40%的,可以自愿进行申报,企业将上一年度使用低VOCs原料相关证明(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全部低VOCs原料MSDS报告、购买发票、使用台账资料、产品产量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对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等资料)报送给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三县企业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应科室),再由生态环境局牵头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将在网上进行公示。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