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通〔2019〕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10:14:32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湖政通〔2019〕3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早日达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中所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类别

额定净功(Pmax)(kW)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级数

Ⅲ类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1(不能有可见烟)

三、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涉及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建成区部分区域,划分为中心城区、吴兴区、南浔区等3块不连片区域,具体划分如下:

中心城区:以“三环北路—南太湖大桥—三环北路—天字圩路—二环东路—长湖申大桥—二环南路—浮玉大桥—二环南路—二环西路—杭长桥北路—同心路—三环北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35.9平方公里)。

吴兴区:以“中兴大道—戴山路—叶堤漾路—小山路—草荡漾路—蜀山路—中兴大道”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12.8平方公里)。

南浔区:以“頔塘沿岸—湖浔大道东段—湖浔大道—南浔大道—頔塘沿岸”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

以上区域包含边界道路。

四、禁用区管理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在用但无法达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维修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期间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

(四)在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区范围限制。

五、职责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用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引导推广使用清洁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湖政通【2019】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近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湖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湖政通〔2019〕3号)印发实施。就《通告》相关文件,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背景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统计,2018年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已达到562.1万吨和44.5万吨,与机动车相当。每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70台小汽车,在污染源中的占比比较显著,治理的形势比较紧迫。同时,国家、省、市出台的《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均提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规定。因此,设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是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划定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基本消除“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通告主要内容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其他种类机械。

2、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类别

额定净功率(Pmax)(kW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级数

Ⅲ类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1(不能有可见烟)

3、禁用区范围:本次通告禁用区涉及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建成区部分区域,划分为中心城区、吴兴区、南浔区等3块不连片区域,总面积约75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见通告)。按照部署,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三县禁用区划分工作也已启动,将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4、有关要求:

(1)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2)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其他主管部门每月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开展巡查抽查工作,并对机械的申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3)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程机械排气监督抽测、超标处罚并撤场等管理制度。

5、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相关问题及解答

    1、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9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申报登记和排放抽测工作。截至到2019年底,全市共有6859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申报工作,其中审核发牌的有6177台;共计开展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93台,发放整改通知书9份,处罚1例。2020年申报登记工作还将继续开展,一方面还有部分机械未按时申报,另一方面新购置的机械在使用前需要完成申报。

2、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何进行申报?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可以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环保登记号码牌和信息采集卡。申报流程可以咨询市生态环境部门(0572-2668397),也可以通过湖州生态环境公众号搜索“非道路移动机械”获取申报流程。

3、外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在湖州市申报吗?

答:可以,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在外地完成申报的机械在湖州市范围内作业的无需重复申报。我们通常建议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根据机械使用情况选择机械常用地完成申报。

4、国三以前的机械可以在“禁用区”内使用吗?

答:《通告》所述的排放尾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而并非指机械所处的排放阶段,国二及以前的机械如果尾气检测达到Ⅲ类排放限值是完全可以在“禁用区”内使用的。相反的,如果国三机械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所使用油品存在问题,导致尾气达不到Ⅲ类限值的话也是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机械是否达标?

答:从2019年11月起,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在拟划定的“禁用区”内开展摸底抽测, “禁用区”内尚未进行检测的,均可以主动申报检测(联系电话0572-2668397)。如果单位或个人需要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的,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进行尾气检测。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1162.html

本文关键词: 湖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