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20〕1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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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建发〔2020〕1号






ZJEC16-2020-0001

 

湖建发〔2020〕1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水平,强化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根据实际加快开发应用其他新建系统,逐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扬尘、人员等管理覆盖和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协同执法等功能。

第四条  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费用属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费用,应另列项目计取(具体费用根据测算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建立并完善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局建立并完善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应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

第六条  市建设局统筹全市监控指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工程项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日常监管。市中心区域、南太湖新区项目直接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市中心区域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日常监管,南太湖新区项目由南太湖新区建发局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装要求

第七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按照固定场景和作业现场要求分别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固定场景视频监控应覆盖试块制作区、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民工生活区、车辆冲洗区;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全景,施工作业面、集中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主要材料堆放区等区域,并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阶段进行动态调整。

(二)固定场景视频监控摄像头可采用球机或枪机。房屋建筑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摄像头应采用球机,覆盖工地全景摄像头应安装在施工场地至高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摄像头可采用移动式球机。

(三)若存在同一地块不同施工单位共用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应在“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予以明确。

(四)视频监控系统应独立供电,未经许可不得断电,停工期间应保障正常使用。每个摄像头显示的图像,应在图像的右下角标注项目名称和摄像头位置,并在左上角标注时间。

第八条  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均应设置起重机械监测系统。

(二)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风速传感器、吊重传感器、回转传感器、幅度传感器与吊钩盲区可视化模块。

吊钩盲区可视化模块应包含移动端(摄像机端)、主机端、高度监测器。移动端应安装在小车上,随小车运动垂直拍摄下方吊钩,实现吊装盲区可视化监控;移动端应通过无线设备与主机进行视频及控制命令的传输。

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检验、运行及维护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四)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载重传感器。

(五)推行起重机械司机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技术应用。

第九条  颗粒物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应安装不少于一套颗粒物监测设备。

(二)监测设备应包括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扬尘(PM2.5)传感器、扬尘(PM10)传感器、噪声传感器。

第十条  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应包括闸机设备、生物识别模块、信息录入模块。基本信息应包括作业人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工资月支付情况等。

(二)施工作业人员出入口均应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对进入工地的全部作业人员采用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和管理。

(三)系统应体现专用账户托管协议的签署、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有效对接,反映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情况,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可结合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进行设置。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勤。

(三)管理人员考勤应采用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综合管理系统应将项目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数据和项目过程管理数据进行整合。

(二)项目过程管理应满足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月检、项目周检、班组日检)、危大工程方案及实施、设施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含涉及质量通病防治内容的举牌验收影像资料等)、样板验收、工序检验、材料检测验收、问题整改、交底教育等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数据传输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实时传输;颗粒物监测系统数据每小时传输;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数据应每天传输。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牵头责任,负责督促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

(一)足额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并按专篇内容落实。

(二)负责各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接入平台后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三)负责各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和账号开通。

(四)加强各管理系统的日常运用,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人员考勤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是“智慧工地”建设具体实施、日常维护的责任单位。

(一)按本规定要求编制“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经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建设实施。

(二)与设备设施供应商、网络提供商明确日常维护管理职责,配备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各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将管理系统作为质量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进度管理、扬尘治理、农民工管理、民工工资管理等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监理责任。

(一)将施工单位编制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建设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理人员要将管理系统作为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日常监理的重要手段,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危大工程管理、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中要强化运用。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供应商、网络提供商按合同约定对设备设施和系统运行承担相应的维保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首阶段(固定场景及至少一路全景摄像头)、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项目其他系统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各管理系统须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后方可停止运行和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停止运行或拆除各管理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数据不能传输的,应及时检修保证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在48小时内更换设施。

第二十条  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在“三阶段”(房屋建筑工程为: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安装与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有关行业标准)验收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其他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推行可视化安全帽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等应用,并与平台数据有效衔接。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及时升级市级、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实现平台数据与大数据、环保、审批等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及时研究制定平台和各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办法,全面应用平台和配套APP开展日常监督和监督执法工作,通过平台动态掌握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现场关键环节管理、监测预警、隐患整改等情况,提升监管效能。对发现问题证据确凿的,可直接通过平台的“截图”等功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理和行政执法依据;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根据核实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应健全各级监控指挥平台管理制度,安排监督人员在平台进行值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现场各方,必要时交办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整改,并健全交办问题“闭环”管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对未严格实施的,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停止施工、通报、记入不良信息、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智慧工地”建设硬件设备设施要求另行发文。《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建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印发





《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平台升级有需要。目前,我市两区三县智慧工地信息平台已建成,初步实现了项目与监控中心、区县与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但在推进过程中发现存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要求不高、覆盖面不广等问题,需要对已建平台进行升级。

二是上级工作有要求。部级层面,建设部、人社部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省级层面,省建设厅要求各地市完成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等接入工作,并于2022年底逐步实现智慧监管。

三是提升监管有需求。管理人员考勤管理方面,目前考勤管理停留在以项目为主、人工考勤的阶段,考勤信息“孤岛化”。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当前分账式管理协议签署、专户开立,工资性工程款专款专用管理还存在人工核实、检查的现象,亟待依托信息化强化监管。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现阶段部门监管能力与现实在建工程规模不相匹配的矛盾突出,急需创新推进智慧化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在《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市区县建设部门职责、规模以上和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配备要求,其中相较于暂行规定,增加了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要求。

(二)第二章安装要求。明确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的具体安装要求,其中相较于暂行规定,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增加了摄像头的安装数量要求,并明确了监控系统显示图像要求,为试点推进“非接触式”执法提供了基础;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增加了吊钩盲区可视化模块,实现吊装盲区可视化监控。

(三)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设施供应商、网络提供商的具体责任。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智慧工地”管理的安装、实施、拆除、验收的管理要求。

联系人:市建设局建管处卢文健,205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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