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9〕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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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政策制定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率先规范增量。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规定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019年11月22日,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失去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2016年12月12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备相关实施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实施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依据《意见》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按照加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第二部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省《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审查方式,重点对审查方式进行了细化,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牵头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第三部分,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在按国家要求规范增量的同时,对清理存量工作提出了具体时间表。

(四)第四部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本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三、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什么。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靠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我市《实施意见》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

外部监督:《实施意见》规定了两类外部监督方式: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三)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1、原则禁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34号文件有关要求,不得擅自缩减审查范围、降低审查标准。我市《实施意见》在审查标准设定上与34号文一致,共四个方面,明确了18条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2、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我市《实施意见》中的例外规定与国务院34号及浙政发〔2016〕44号规定一致,为防止例外规定的滥用,设置了两条限制性条件,只有符合此两项条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不通过限制竞争就无法达到政策目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即不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方案。同时,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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