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9〕1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10:46:2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发〔201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湖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最多跑一次”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提升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能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我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我市开展的“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改革中高于“证照分离”改革普遍要求的做法,继续保留执行。

三、改革任务和举措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情况,逐项比对,厘清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与本地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全面梳理我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纳入“多证合一”的范围,在企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备案事项,要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并与“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改革中已实行承诺准营的事项进行整合归并。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一是争取下放审批权限,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积极争取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结合我市“无证明城市”创建、“政务服务一体化”等“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缩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申办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加强信息归集与公开,各级共享、公示平台及时归集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归于企业名下并公示,推动实现社会监督共治。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市大数据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有关主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级对应主管部门,实现涉企经营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和政务服务网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归集工作。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重点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严格按照“八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着力推进涉企“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围绕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原则,全面梳理我市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实现“零许可”的改革目标,加快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根据已调整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时对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等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改革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

(二)加强统筹协作。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系统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市市场监管局要抓好改革具体实施,做好部门任务清单梳理汇总、实施方案起草、政策解读等工作。市司法局要做好我市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清理,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事项对应梳理、权力事项库调整、地方规章立改废释等工作,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市大数据局要抓好改革信息化支撑保障,推进涉企信息相关数据推送反馈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确保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创出特色、走在前列。

(三)加强工作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要求,落实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改革成效报导,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提升市场主体对改革成效的满意度。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重视总结评估工作,认真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根据省级层面设定事项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其与我市实际实施事项对应表和改革相关政策。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证 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 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与湖州市实际实施事项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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