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9〕1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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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湖政发〔2019〕12号






ZJEC00-2019-000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县专利行政部门均已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机构改革后,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各县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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