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7〕3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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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咨询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咨询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集聚专家、民众智慧,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做到服务大局、贴近实际,并具可操作性。市咨询委所承担的咨询研究任务,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咨询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市政府届期同步。

第五条  市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负责人由市咨询委任命。

第六条  市咨询委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咨询委办公室。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市咨询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总人数控制在55人左右。

第八条  市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聘任。咨询委员、咨询研究员及市外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名,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聘任。市咨询委主任按照本规则,在届期中可对组成人员提出辞聘和增聘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咨询委委员主要在长期从事市级党政部门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及老同志,以及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

第十条  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有关领域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首聘委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一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坚持认真学习,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咨询研究能力;

4.坚守廉政纪律,不得以市咨询委名义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市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辞聘。由市咨询委报市政府备案。

委员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咨询工作或活动,可书面向市咨询委提出解聘退出申请,经市咨询委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市咨询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和论证;

2.对全市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咨询研究;

4.根据委托对全市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和评估论证;

5.提供省外、市外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以及市内重要社情民意及研究意见;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第十四条  市咨询委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选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地方和部门具有全局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五条  联系指导县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加强与市级其他研究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联动。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市咨询委办公室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评估(论证)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有关人事安排。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主任会议或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审议需要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文件或文稿。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各专业部在部主任的召集下,围绕市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适时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因综合性课题或相关课题的需要,市咨询委委员可统筹调配,实行力量互补。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他有关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咨询委根据不同的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有关专家、相关部门与研究单位的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高校、县区应大力支持市咨询委工作,咨询委委员、咨询研究员等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开展咨询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和委员个人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各类研究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市咨询委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其他媒体发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及委员重要咨询建议,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咨询委与省级研究机构及其他市决策咨询机构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国内兄弟城市决策咨询机构的学习、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全市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并建立顺畅高效的咨询研究工作流程和公文流转渠道。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市咨询委的咨询研究专项经费和市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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