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7〕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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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和“一定要把南太湖建设好”指示精神,坚定不移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坚定不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领赶超发展,持续开展“四新”主题实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协调、透明、高效地推进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助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实行“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基础上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稳中求进总基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努力实现促进就业、稳定物价、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四条  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五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矿山治理等工作,确保剿灭劣V类水等重点环境治理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建立和完善源头防治、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绩效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报市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事项依法向市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注重发挥政协在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方面的作用,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行。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六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托政务服务网,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深化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落实重点工作清单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四个严禁”以及市委“24条办法”,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系统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干净干事。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市政府规章;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市政府规章;

(五)审议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批示、指示;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属重大问题或综合内容的,由市长签发;属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容的,由分管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报道。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能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县区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或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签,分管市长签发;属重大问题或综合内容的,送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要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勤勉实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做到学用相长,学以致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政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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