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6〕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和方杰等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17:03:0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和方杰等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湖政发〔2016〕3号
2015年8月30日晚,德清县经济开发区浙江映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一车间二楼发生火灾,车间内14个100公斤级的工业液化石油气罐中有3个先后发生猛烈爆炸,现场千钧一发,极度危险。事故发生后,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调动7支消防队伍,22辆消防车,在湖州市6个中队和县应急联动部门的配合下,科学指挥,合力扑救,第一时间抢救出11个被高温烘烤的液化石油气罐,经过7个多小时的奋战,成功将大火扑灭,确保了公司内100多桶油漆、有机溶剂和PU原料等危化品的安全,没有造成周边群众和消防官兵伤亡,避免了一次恶性事故的发生。该起事故的成功处置,充分展示了我市消防官兵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服务人民、甘于奉献的光辉形象,得到了驻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1次;给予方杰、周峰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各1次。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立新功,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