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6〕1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政发〔201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6日
湖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湖州赶超发展的部署,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水岸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夯实生态基础、强化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目标责任书中1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全市市控以上地表水III类以上断面比例达95%以上,无V类和劣V类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国家目标责任书中1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考核要求,全市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满足功能要求比例力争达100%,氨氮、总磷浓度较2015年进一步下降,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以铅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要求,大力开展重污染“低小散”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坚决关停一批“脏乱差”的企业和作坊,着力解决金属表面处理、砂洗印花、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喷水织机、竹木制品等区域性行业的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单独建设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污水与城镇生活污水混合集中处置的,处理工艺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要求。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8年底前,所有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平台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建设并安装监控设备,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推进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铅蓄电池、电镀企业原有废水分质处理系统改造提升。2018年底前,完成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重点企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彻底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设局等参与)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7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到2020年底,镇级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6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加强进出水监管,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区域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和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到2017年底,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18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到2020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完成整治验收保留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改造提升,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生猪死亡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氮磷流失,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7万吨,比2015年提高26.4%;到2020年,商品有机肥使用量比2015年提高50%以上,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4.5%,2018-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深化特种水产养殖场的污染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做好开放型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2.3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9.4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全市完成747个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20.8万户,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保留自然村全覆盖,农户受益率达到75%以上。建立县、镇、村、农户、第三方机构职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市50%行政村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治理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新投入使用的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编制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码头、装卸站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七)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已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苕溪、长兴平原河网、杭嘉湖平原河网等重要水体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对无法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现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八)优化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根据《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以建材、金属压延(铸造)加工、印染、造纸、电镀、制革、化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坚决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管理落后、安全隐患突出的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2016年,全市淘汰200家以上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落后产能,腾出1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空间,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6200亩。到2020年,全面淘汰重污染、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及工艺,腾出50万吨标准煤的用能空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落实水污染物削减措施,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参与)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7年底前,医药、精细化工、铅蓄电池、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行业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加强肥料、农药使用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九)推进循环发展
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提升园区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20年,全市7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积极培育示范园区,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十)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6%、30%以上,全市三县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用节水减污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创建节水型企业,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加快节水城市创建,2016年底前,完成湖州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40%市级机关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70%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委、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节水。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63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计划和抗旱防洪应急调度方案,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7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强化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太湖水厂合格规划饮用水源地创建,重点建制镇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18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四)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编制实施苕溪、运河等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苕溪湖州段、运河湖州段、长兴平原水系总体水质保持优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旅委等参与)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在工程性措施基础上,加强生态修复,加大市河与外部水体交换频次,全面深化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治水办、市建设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治污,到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建立河道轮疏机制,对全市河道实施新一轮清淤疏浚,到2018年,完成1500公里河道清淤、清淤土方2200万立方米;到2020年,完成所有河道清淤,并长期坚持轮疏清淤。全面启动实施“百河综治”工程,每年新增河道综合治理200公里。全面禁止河道采砂,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大力推进老虎潭水库、对河口水库、合溪水库、赋石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推进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和相关建设项目,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须进行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六)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到2018年,完成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太湖图影省级湿地公园、盛家漾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安吉竹溪省级湿地公园、长田漾省级湿地公园等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旅委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风险管控和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十八)加快地方立法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积极推动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立法工作,把全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以法规的方式加以固化,理顺水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执法和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加大执法监管
严格环境执法。开展专项行动,加强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等参与)
严肃责任追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查处建设项目环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市、县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按要求对县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参与)
(二十)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健全完善监测断面点位设置,实现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全覆盖、应急预警监测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沟通协作,在指标对接、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制,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按要求完成市环境监察一级标准化建设、县区完成环境监察二级标准化建设。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建制镇落实阶段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探索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押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加强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保障,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市场经济政策措施。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加强协作联动,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在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公开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银监局等参与)
完善财政政策体系。研究生态文明财力性转移支付、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奖惩等方式,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国债等各类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水权交易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四)提升技术研发水平
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加快研发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控管理技术、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等技术,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和难题攻关等服务,为治水提供科技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应用推广适用技术
加快新技术推广运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大做强,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以及环保高新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优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特色产业基地布局,加快形成湖州水处理膜产业特色基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制造于一体的环保公共服务机构,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设施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七)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2016年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要求,列入考核对象的Ⅱ类水质断面制定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定水质稳定方案,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对水质不能保持稳定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落实各级政府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应急办等参与)
加强部门联动。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环保部门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政府报告。环保、农办、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旅游、农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八)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深化落实河长制。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加强河长制信息化建设,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责任单位:市治水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各县区每半年开展1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报市治水办备案。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治水办牵头,市农办、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健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强化监测与统计,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
(二十九)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严格工作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党政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严肃责任追究。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按照《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一)构建全社会监督网络
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并查实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社会各界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引导全民参与。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参与)
附件:
1.湖州市水质目标清单表
2.湖州市控制单元划分表
湖州市水质目标清单表
序号 | 考核 区县 |
所属水域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现状基准年(2014年) | 水质目标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1 | 吴兴区 | 苕溪 | 东苕溪 | 城西大桥 | 120 | 4 | 24.8 | 30 | 51 | 54.9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2 | 吴兴区 | 苕溪 | 西苕溪 | 铁路桥 | 120 | 0 | 59.5 | 30 | 52 | 54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3 | 吴兴区 | 苕溪 | 西苕溪 | 小梅口 | 120 | 6 | 12.3 | 30 | 57 | 16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4 | 吴兴区 | 苕溪 | 东苕溪 | 大钱 | 120 | 11 | 32.1 | 30 | 55 | 51.1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5 | 吴兴区 | 杭嘉湖平原河网 | 汤溇 | 汤溇 | 120 | 20 | 20.1 | 30 | 56 | 30.2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6 | 吴兴区 | 苕溪 | 西苕溪 | 新港口 | 120 | 7 | 36.7 | 30 | 56 | 24.3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7 | 南浔区 | 杭嘉湖平原河网 | 頔塘 | 南浔 | 120 | 25 | 55.1 | 30 | 53 | 11.6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8 | 德清县 | 苕溪 | 东苕溪 | 城南翻水站 | 120 | 4 | 20.4 | 30 | 31 | 52.9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9 | 长兴县 | 长兴平原河网 | 泗安溪 | 合溪 | 119 | 58 | 49.1 | 31 | 3 | 22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10 | 长兴县 | 长兴平原河网 | 泗安溪 | 新塘 | 119 | 59 | 17 | 31 | 2 | 3.9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11 | 长兴县 | 长兴平原河网 | 杨家浦港 | 杨家浦 | 120 | 0 | 38.6 | 31 | 1 | 9.7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12 | 安吉县 | 苕溪 | 西苕溪 | 荆湾 | 119 | 46 | 41.4 | 30 | 49 | 43.6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13 | 安吉县 | 苕溪 | 西苕溪 | 塘浦 | 119 | 36 | 19.6 | 30 | 38 | 45.1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Ⅱ |
湖州市控制单元划分表
序号 | 流域 | 控制单元 | 水体 | 控制断面 | 县区 | 乡镇 |
1 | 长江流域 | 东苕溪湖州控制单元 | 东苕溪 | 城西大桥 | 吴兴区 | 朝阳街道,爱山街道,康山街道,妙西镇,东林镇,埭溪镇,道场乡 |
南浔区 | 菱湖镇,和孚镇 | |||||
德清县 | 洛舍镇,莫干山镇 | |||||
2 | 长江流域 | 泗安溪湖州控制单元 | 泗安溪 | 合溪 | 长兴县 | 太湖街道,夹浦镇,小浦镇,煤山镇,水口乡,白岘乡,槐坎乡 |
3 | 长江流域 | 西苕溪湖州市2控制单元 | 西苕溪 | 荆湾 | 安吉县 | 递铺镇,梅溪镇,鄣吴镇,天荒坪镇,天子湖镇,溪龙乡,孝源街道 |
4 | 长江流域 | 西苕溪湖州市1控制单元 | 西苕溪 | 塘浦 | 安吉县 | 杭垓镇,孝丰镇,报福镇,章村镇,上墅乡 |
5 | 长江流域 | 西苕溪湖州控制单元 | 西苕溪 | 铁路桥 | 吴兴区 | 龙溪街道,杨家埠街道 |
长兴县 | 虹星桥镇,和平镇,吕山乡 | |||||
6 | 长江流域 | 西苕溪湖州市控制单元 | 西苕溪 | 小梅口 | 长兴县 | 洪桥镇 |
7 | 长江流域 | 泗安溪湖州1控制单元 | 泗安溪 | 新塘 | 长兴县 | 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林城镇,泗安镇,小浦镇 |
8 | 长江流域 | 杨家浦港湖州控制单元 | 杨家浦港 | 杨家浦 | 长兴县 | 李家巷镇 |
9 | 长江流域 | 东苕溪湖州1控制单元 | 东苕溪 | 城南翻水站 | 德清县 | 武康镇,乾元镇,莫干山镇,筏头乡,三合乡 |
10 | 长江流域 | 东苕溪湖州2控制单元 | 东苕溪 | 大钱 | 吴兴区 | 龙泉街道,环渚街道 |
11 | 长江流域 | 东苕溪杭州控制单元 | 东苕溪 | 奉口 | 安吉县 | 山川乡 |
12 | 长江流域 | 頔塘湖州控制单元 | 頔塘 | 南浔 | 吴兴区 | 月河街道,八里店镇 |
南浔区 | 南浔镇,旧馆镇 | |||||
13 | 长江流域 | 汤溇湖州市控制单元 | 汤溇 | 汤溇 | 吴兴区 | 织里镇 |
14 | 长江流域 | 澜溪塘嘉兴市控制单元 | 澜溪塘 | 乌镇北 | 南浔区 | 练市镇,双林镇,善琏镇,千金镇,石淙镇 |
15 | 长江流域 | 京杭运河杭州控制单元 | 京杭运河 | 五杭运河大桥 | 德清县 | 雷甸镇,钟管镇,新市镇,新安镇,禹越镇 |
16 | 长江流域 | 西苕溪湖州1控制单元 | 西苕溪 | 新港口 | 吴兴区 | 飞英街道,凤凰街道,仁皇山街道,滨湖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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