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6〕1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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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1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包括:

(一)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以下简称法规项目);

(二)需要制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项目(以下简称规章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严格遵照立法法赋予的权限,遵循维护法制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四条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起止时间原则上为计划实施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二)拟予规范的事项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三)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实践,并且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

对拟予规范的事项,国家正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规或者规章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计划;省、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章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计划。

第六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

(一)一类项目,为在计划当年内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二)二类项目,为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立法项目年度计划的一类项目,应当具备比较成熟的立法条件,已经较充分地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已形成立法可行性报告及较成熟的立法草案;二类项目,应当已经开展调研、论证,并形成立法可行性报告及立法草案初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年度计划:

(一)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直接相关的,急需进行立法调整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或者修改现行法规、规章的;

(三)其他应予优先考虑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项目,年度计划不予安排或者暂缓安排: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再制定已无必要的;

(二)尚不具备制定条件的;

(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权范围的;

(四)属于部门具体业务和专业技术范围的。

第九条立法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申报,也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湖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十条立法项目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两个以上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的,应当由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联合申报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市法制办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立法项目时,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法可行性报告。立法可行性报告应当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其内容包括立法的背景、主要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申报一类立法项目的,应当随附符合起草要求的立法草案以及调研论证等有关材料;申报二类立法项目的,应当随附立法草案初稿以及拟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安排计划。

申报法规项目,应当将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立项条件和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涉及法规项目时,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实施。

第十五条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下达后,市法制办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由起草单位参加的会议,明确立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要求和报送时间,落实起草任务。

一类法规项目草案送审稿,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要求提请审议5个月前报送市政府。

一类规章项目草案送审稿,原则上应当在规章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当年5月底前报送市政府。

第十六条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当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本部门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由起草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以机关公文的形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上报立法草案送审稿时,应附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部门协调的有关情况,对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公民权利保护等重大立法事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四)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的,须说明其性质是规定或设定,属于规定的须说明上位法名称及其条款;属于设定的须说明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立法草案送审稿相关材料包括:

(一)上位法依据和上级有关文件文本,修改项目还应附上法规、规章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二)国内其他城市相关立法情况和经验;

(三)立法草案送审稿引用上位法、参考有关法规规章及其他立法资料内容的对照材料;

(四)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

(五)草案内容涉及争议事项的协商及处理情况;

(六)听证会笔录、专家论证会纪要、最新调研成果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和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按时向市政府报送符合质量要求的立法草案送审稿;未能按时报送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应当加强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市法制办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报送的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按时形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稿。

起草单位报送的立法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补正手续或者材料:

(一)起草时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

(二)有关地方、部门或社会公众对草案送审稿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并说明情况的;

(三)明显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的;

(四)报送草案送审稿未经起草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难以在短期内补正的;

(五)其他可予以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法制办在审查法规草案送审稿时,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有关工作;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原则性分歧性意见时,应当主动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时,应当视情采取媒体登载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不同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立法草案审议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照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报送市长签发市政府令。

第二十四条一类规章项目确需作计划调整、暂时搁置或者终止办理的,或者二类规章项目调研、论证比较充分,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确需作为一类规章项目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由市法制办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法规项目的调整,应当依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要求将二类立法项目作为一类项目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交书面报告时,随附立法可行性报告、立法草案、起草说明以及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安排法规草案调研时,起草单位、县区政府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市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过程中,开展咨询论证、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起草单位、县区政府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宣传制度。

规章应当通过《湖州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湖州日报等予以公布。

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

召开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的,由起草单位会同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共同组织。

第二十七条市法制办对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执行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以及参与其他有关立法工作的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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