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6〕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邱清明等4人记二等功并分别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17:03:2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邱清明等4人记二等功并分别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的决定》
湖政发〔2016〕8号
2015年8月份以来,邱清明等4位同志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大爱之心和实际行动诠释了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湖州”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给予邱清明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伍万元
邱清明男 1953年3月30日出生 长兴县泗安镇白莲村薛家塘自然村39号
二、给予骆银先等3人各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各发给奖金叁万元
骆银先男 1963年8月17日出生 长兴县雉城街道新湖村63号
许平辉男 1977年5月5日出生 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桂花路63-3-6乙
闵建荣男 1977年2月19日出生 吴兴区织里镇月湖路28号
希望被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平安湖州”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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