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2018〕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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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18〕28号
为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提升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进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8〕6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市法院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败诉案件过错追责与容错免责工作
推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是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在充分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戒、教育、规范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级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二、加强追责力度,严格执行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败诉追责案件范围。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败诉的生效裁判,且涉诉行政行为属于2013年2月1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后作出的,列为败诉追责案件调查范围。
(二)败诉追责对象。败诉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败诉追责对象调查范围。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相关人员为败诉案件责任人员,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败诉案件责任单位。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也视为败诉案件责任单位。
(三)应当追责和不予追责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过错责任: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因应诉工作不当导致案件败诉;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追究过错责任:因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败诉;经履行法定职责审慎审查后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败诉;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其他不宜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人员,根据败诉后果影响、问题性质、过错程度,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或者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单位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五)败诉追责程序。
1.调查。败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败诉责任调查一般从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责任分析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单位过错责任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不属于败诉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范围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2.审核。败诉行政机关完成败诉责任调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其中,县级政府、市属单位为败诉行政机关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属单位为败诉行政机关的,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会同法院、组织部门等单位联合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败诉行政机关。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同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接到政府法制机构反馈的审核意见后,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协作。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败诉裁判后,将裁判文书同时抄送有关政府法制机构。法院认为败诉行政机关对案件败诉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依法向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有关政府法制机构。
三、重视调解工作,有效减少败诉案件发生
(一)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授权机制,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活动,争取通过自查自纠、协调调解等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调解活动,案件结果败诉的,按照败诉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二)明确调解责任豁免。经行政机关授权参加行政争议调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行政争议调解的规定要求,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与调解有关的其他行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调解行为不当的,对该参与调解决策授权及具体调解活动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四、全面科学考量,切实落实败诉案件容错免责制度
(一)落实容错免责要求。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妥善把握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充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败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考量。
(二)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免责: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败诉;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在化解矛盾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因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败诉的行政行为事先经过容错风险报备或者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三)运用容错免责结果。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免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干部考核不作为负面评价,工作考核一般不予扣分。
五、强化统筹协调, 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注重上下联动。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地、本系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分析,查摆问题原因,研究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避免类似错误。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总结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及时发布行政败诉典型案例,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深化监督协作。市法院、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机构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召集,共同指导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讨论疑难案例,对不当处理意见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败诉责任单位重新作出处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谈败诉案件数量或者败诉率居高不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加强督导检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以及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不按照本通知执行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温政发〔2010〕33号)、《温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温政办〔201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审核表.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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