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8〕13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7 11:24:5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的通知



温政办〔2018〕13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和深化整改成果,加快推进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

1.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的决定,控制好新增围填海项目,积极谋划、争取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或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强化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和决策,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上报围填海项目。加强新增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规范用海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用海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相关规范流程依法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公共用海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海渔管函〔2018〕20号)、《关于废止浙海渔计〔2018〕20号文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海渔计〔2018〕38号)。切实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杜绝发生“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越权审批”的现象。

3.禁止新增促淤堤违规用海。不得以促淤堤审批的形式,开展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对已审批的促淤堤项目,要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对促淤堤圈围区域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搭建的建筑物,要限期自行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加快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4.认真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和处置。全面开展我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摸清各围填海区块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全市用海“一盘棋”管控。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紧扣时间节点,以东部沿海产业经济带、省级产业集聚区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为重点,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区域内,按轻重缓急和各自条件的成熟度,梳理全市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按要求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

5.及时开展生态评估工作。依据《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和《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合理评估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各围填海区块主要生态问题,提出生态修复对策措施,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各地应指导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6.切实提高围填海区块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加快已批围填区的建设和利用进程。已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围填海项目,要抓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要强化地方的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温商和民营经济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加快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项目引入和布设,强化围填海区块海洋经济新动能的培育,切实提高围填海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的用海项目,要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促进海域使用权人加快开发利用。

7.全力提升围填海区块品质。高起点规划围填海区块定位,坚决摒弃粗放、随意、无序的海洋利用理念和模式。严格执行用海审批要求,落实水域河道、绿化湿地、共建配套等建设指标。配齐配足有利于区块环境品质提升、百姓亲海乐海的功能设施,优化沿海地区人居和发展环境,打造滨海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和美发展的精品空间。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8.严守海洋生态各项指标要求。认真落实《温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保护。到2020年,全市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主要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有所提高;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0%,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比不低于30%;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970平方千米,占比不低于11%;海洋牧场数量不少于9个,红树林种植总面积不少于7000亩。2018年至2020年,全市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60公里以上,加强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各类苗种15亿单位以上。

9.推进海洋生态项目建设和制度落实。深化海洋生态示范区创建,深入实施“浙南鱼仓”修复振兴行动,拓宽我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实施范围,最大程度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落实属地海洋生态建设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温州市海洋生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实施,确保海岸线整治与修复、沙滩优化整治、滩涂湿地功能修复、海洋公园和保护区建设、海洋生物资源恢复、生态岛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海洋生态六大工程如期完成。全面落实《温州市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温湾滩〔2018〕1号),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湾滩长架构,完成湾滩基础信息调查,建立“一滩一档”,加快形成“一湾(滩)一策”的治理方案,每个沿海县(市、区)各打造1-2个示范湾(滩)。

10.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跟踪监测、海洋生态补偿等制度。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督环保设施建设、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海洋生态补偿的落实情况。对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或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责令项目停工,并由项目所在地监督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建设。海洋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做好海洋环保设施验收申请工作。未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四、加大海洋执法监管力度

11.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认真开展“海盾”“碧海”“护岛”等专项行动,加大围填海项目监视监测和执法巡查力度,严查违法围填海活动。对未批先建、少批多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严格按照《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海洋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工作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依法予以查处。

12.严格执行海岸线巡查制度。全面落实海岸线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合理划分巡查区域,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切实提高巡查频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海岸线巡查。及时做好巡查日志,按月建立巡查台账。

13.规范海洋监察执法行为。严格海洋监察执法,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案卷档案管理。落实案件会审和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海洋法律法规认定违法用海性质,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处理。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评查活动。强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4.加强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市县二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高效运行。构建海域、海岛和海岸线等海洋空间资源常态化监视监测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支撑作用,提升海洋空间资源综合监管能力。

五、提升组织保障水平

15.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也是建设“五美”新温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把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16.建立健全机制。整合温州国家海域综合管理创新试点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资源,进一步完善用海、管海、护海的长效制度,及时研究出台围填海管控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监管、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7.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域使用金返还用于海洋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海洋生态保护建设,建立多渠道、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开发者、受益者与保护者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模式。

18.加强舆论宣传。深入宣传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及围填海管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效,公开曝光反面典型,组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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