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8〕1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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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1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能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平台

1.推进重点平台核心产业集聚发展。依托各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加快发展一批核心战略性新兴产业,着重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五大重点产业。对市区范围内的“3+12”核心产业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增加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平台基础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亿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建设“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对成功列入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建名单并以企业为主导开发的,市财政给予市场创建主体30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如有多个市场创建主体,由多个市场创建主体共享30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获批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建资格,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命名为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可参与申报“五大平台”争创创新载体奖励资金。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内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3.谋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开展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培育工作,支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园中园等形式集中开发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对列入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培育名单的,在三年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每次考核通过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

二、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4.着力招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项目。对在温落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5.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落户“五大平台”、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基地、省市级特色小镇,并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对在温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或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并形成等值到位资金的,市本级财政按年度市外实到资金的0.5‰给予项目实施地政府(管委会)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

6.突出引进高水平外资企业和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从该年度起5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三档参照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8万元(含)的部分、8万元至25万元(含)、超25万元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70%和100%确定。

三、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7.争取省级以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对列入国家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2018年起新增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并配合监测工作,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并监测达标后,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8.推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围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重点发展产业,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四、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9.加快企业提档升级。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有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成长,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

10.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每年对企业购置激光加工设备和引进激光与光电先进技术成果,按实际发生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快培育产业创新能力

11.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本地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谋划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获得国家财政补助的,按照1:1给予地方配套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实施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攻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800万元。在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

13.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温州重点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六、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素保障

14.强化高端人才支撑。ABC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的,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平台项目急需和紧缺人才可在市级现有领军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上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领军人才落户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

15.强化财政支持力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级奖励门槛可降低至3000万元(含)。

16.强化产业用地保障。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和土地供应上,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3+12”核心产业平台要确保每年新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占全部新增工业用地的50%以上,对平台每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占比达到60%、70%以上的,各地要分别给予平台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数5%、10%的用地指标奖励。五大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区企业,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按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建设的前提下,不考虑亩均税收,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优惠照顾(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征收);减免税起始年度按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所属年度确定,当年实际享受不满6个月的,经企业申请,递延至次年开始享受。

附  则

1.奖补资金来源。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适用对象。本政策新增条文内容适用于市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平台等,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属地发改局和统计局,依据《温州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本)》(温发改产〔2018〕64号)等文件进行认定。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ABCDE类人才参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新发布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由市委人才办认定。“3+12”核心产业平台指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海经济开发区、乐清经济开发区、平阳经济开发区、瑞安经济开发区、鹿城轻工业产业园与中国鞋都产业园、苍南工业园、乐清工业园、永嘉工业园、温州空港新区、洞头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都市型功能区、文成生态产业园、苍南龙港新城开发区。“五大平台”指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委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 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整合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且政策力度应不低于本政策。各县(市)政策文件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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