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9〕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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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温政办〔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3号)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清查时点。

以2019年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自营商品粮。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等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3.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按照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5个步骤,有序推进大清查工作。

(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粮食货位整理等准备工作。各县(市、区)按要求制定大清查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清查工作时间表,各项工作提前介入,并迅速组织人员做好分级培训。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3月至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市农投集团负责督导下属市级储备承(代)储企业开展自查;受托代储政策性粮食的粮食企业应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自查。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自查基础上,于4月底向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由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分组对全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各储备承(代)储企业要配合做好中储粮系统普查工作,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普查结果和报告由各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签,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汇总报省政府。

(四)重点抽查。按“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由国家和省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准备。

(五)汇总整改。2019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向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对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等涉及政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此次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承担大清查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清查责任。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承储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市普查组对全市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参加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创新工作方法。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着重对标历年库存检查和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账务管理、轮换管理、仓储管理、安全管理等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源头管控;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加强案件核查。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对发现的涉粮案件,要及时安排精干力量进行查处,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足额保障、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全市普查和市本级自查等相关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大清查经费由属地财政承担。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大清查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工作透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自查和全面普查工作,鼓励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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