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9〕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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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社会办医规模和水平为目标,全面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助推温州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到2023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成一批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健康服务平台,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25%以上,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全科医疗。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和全科诊所集团。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从城市社区向乡村延伸,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服务。

(二)发展特色专科。鼓励社会力量向特色专科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在牙科、美容、高端妇产等非基本医疗领域,肿瘤、心血管、肝胆等专科领域,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三)发展精准医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精准医学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的精准医疗、人工智能等项目建设,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

(四)开展医养融合。以医共体为支撑,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健康管理、老年护理、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为一体的服务模式,多方位满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求。

(五)提高平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第三方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医疗服务机构,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引进健康体检机构和品牌,提升健康体检市场发展能级,提高服务水平。

(六)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医疗、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实行连锁经营、规模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服务集聚区(园区、街区)。支持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药材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产品,发展旅游品牌。

(七)推动智慧健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设备,提供智慧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培育一批移动医疗服务品牌。

三、支持政策与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与设备配置。取消个体诊所具体数量和布局的限制,社会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实行直接执业登记。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对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不以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业务量因素作为配置标准。全面取消乙类以下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

(二)扶持全科诊所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为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探索区域集团化管理模式,发展连锁经营。全科诊所通过评价可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医保定点、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三)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允许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开展以基因、免疫、干细胞等精准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以及大型医用设备和高精尖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允许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康复医疗等机构。

(四)支持资源共享。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全市医疗健康信息共享系统,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签约服务、远程诊疗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心电等资源和数据共享,检查检验结果同级互认,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支持Medical Mall等新型医疗资源共享模式。

(五)支持重点专科医院建设。社会力量在温举办高水平的特色专科医院,或引进知名品牌专科医院,在规划用地、设备购置补助、学科建设、高新技术投入、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优先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允许公立医院提供支持配套服务。

(六)促进温州医科大学与社会办医疗机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资源优势,通过构建(参与)医疗联合体、专科联盟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教学实践、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培育优势临床学科。

(七)鼓励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执业科目审批、床位设置等方面予以优先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周边养老院、农村敬老院的合作,建立区域性医养护联合体,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八)项目投资奖励和贴息补助。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含专用医疗设备)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上(含)的新建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综合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含)、专科医疗机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新建项目,按该项目当年银行贷款总额逐年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为3年,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3年贷款利息总额。精神疾病、传染病、儿童、康复治疗、临终关怀和护理等公共卫生特色明显的社会办专科医疗机构贴息贷款基数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九)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对新获评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项目承担医疗机构应当按不低于1:3的比例对资金进行配套。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单件价位5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须取得相应的配置许可),给予设备实际价格不超过10%的补助,单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的实际价格与公立医院同期同类(规格、型号)设备政府采购价格偏差较大的须重新核定。

(十)鼓励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上一年度门诊总人次数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按门诊每人次4元、实际占用每床日8元确认基数后,根据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其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比例,通过奖补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总额。

(十一)创新出资奖励。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可从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上年末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计算,如上年末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低于12%,则按12%计算。

(十二)促进人才流动和完善人才政策。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可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公立医疗机构经批准的正式在编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后,按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等原则,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重新聘用为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试行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给予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每年要接受社会办医疗机构派出的管理和医务人员免费进修学习。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享受同等政策。

(十三)支持机构上市和拓宽融资渠道。对列入市级重点辅导推进拟上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因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由温州市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按相关规定给予垫付。对成功上市及实现再融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奖励政策按规定执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融资,以其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十四)落实医保及税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五)加强用地保障。根据合理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医疗服务;包括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则上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确属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十六)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对口支医帮扶机制,通过选派管理团队、专家坐诊、带教查房、远程医疗等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帮扶,有效发挥公立医院人才、学科、设备等资源优势,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使其在医院管理、诊疗规范、服务能力、学科建设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十七)支持参与医共体(医联体)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的管理制度,参与分级诊疗、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并可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任务。

(十八)支持智慧医疗和高新技术发展。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数字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基因、免疫、干细胞等高新技术研发,支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

(二十)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完善自律机制,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附  则

1.本政策的奖励资金限于市区范围,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项目。100张床(含)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财政支付,100张床以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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