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9〕7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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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温州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路径,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更多财政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融资便利度明显提升,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跨越“融资的高山”,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样本”。

力争到2021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本外币贷款每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每年新增25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全市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6%左右,国有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实质性降低;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12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融资难点予以突破,首贷户数每年新增3000户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以上,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余额达200亿元以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建成全国一流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三、主要工作举措

(一)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服务保障机制,助力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畅通。出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配套政策,积极运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点、痛点和堵点,特别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市级以上小微成长之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在评分办法中专设财政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并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存贷联动”,对技术改造(项目)等重点领域贷款给予财政性存款定额配套,形成鲜明政策导向。强化惠企“直通车”资金保障,建立产业政策兑现准备金制度,专项用于保障我市惠企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获得感。对首贷、贷款平均利率、知识产权质押、无还本续贷、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等业绩突出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的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视情予以奖励,激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健全信贷引导机制,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投放力度。鼓励和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加快小微专营机构建设,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列,重点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持续加大定向支持,并加强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考核评价,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推动“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市财政建立5亿元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我市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贷款、担保等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风险补偿,引导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优化企业融资支持机制,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利息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政策,打破贷款利率定价隐性下限。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提高授信效率,推进“年审制”“分段式”“增信式”等无还本续贷模式创新。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并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保证保险费用、知识产权评估和债券融资相关中介费用等予以财政补助,加大首次参加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的补助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健全政策性担保体系,探索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市信保基金差异化、互补式发展路径。建立财政支持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的激励机制,出台财政补助、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并研究制定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省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健全融资增信风险分担机制。创新融资担保业务,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深化“科保贷”“创业贷”等专项担保产品,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新技术,实现对小额融资担保批量化、集约化审核,提高审担效率,降低融资担保服务门槛,提高小微企业的“首担率”“首贷率”。 强化奖补政策和融资担保费率挂钩力度,加大对续保、科创、新三板等企业的担保费率优惠,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实行财政补贴保险费用,加快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挥增信促贷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五)强化金融综合服务创新机制,有效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加快普惠金融创新试点步伐,积极向上争取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推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支持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盘活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财政补助和风险补偿。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供应链金融等新型业务,强化银信、银税、银贸合作推进信用贷款,满足民营和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加大对小微园及入园企业的倾斜支持,量身定制小微园融资方案,实施差异化授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提供债券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予以财政奖励,并对相关评级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深化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全力支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银、担、企”数据共享,完善线上申贷、审贷功能,实现企业贷款“一键办理”。(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六)深化财政金融互动机制,切实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引导各类基金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推进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探索政府投资基金和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国有金融股权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途径。构建科技金融生态圈,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创企业发展新路径,形成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资金供应链和创新服务链。发挥金融专营机构作用,打造一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标杆型银行。开展技术产权证券化试点,对技术产权证券化实行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为全国技术产权证券化进行有益探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有序、创新开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对财政如何深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全面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工作机制,建立业务专班,由各职能部门遴选业务骨干全程跟进试点工作实施,为试点实施提供全面保障和有力宣传。

(三)强化政策保障。出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建立产业政策刚性兑付准备金制度,并注重财政政策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企业减负降本、工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的统筹协调,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助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附件

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效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和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制定以下十二条政策。

第一条 降低科创型成长型企业融资成本。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市级以上小微成长之星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激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市财政每年牵头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在民营企业的首贷、贷款平均利率、知识产权质押、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等单项考核中业绩突出、排名前三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排名分别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80%、50%、20%给予财政奖励;对农民资产授托代管业绩排名首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条 激励机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规模。在温州市域内、域外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500户以上、且本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增幅达到30%的,可享受当年月平均在保余额增量0.5%的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民营高成长型、领军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月均在保余额0.1%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利息1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评估费用享受90%市级财政补贴。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1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享受90%市级财政补贴。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我市金融机构为我市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市级财政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的0.2%进行奖励,单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多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券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我市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可享受债券融资相关评级费用50%的市级财政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完善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补偿机制。市级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金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分担企业融资担保费用。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企业首次融资担保的,可享受30%市级财政补助,单笔补助不超过30万元。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借款人可享受实际保险费15%的市级财政补助,其中首次参加保证保险的,可享受30%市级财政补助。企业获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支持,可按承担的担保费享受全额财政补贴。

第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向我市民营企业新增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财政定期考核各项贷款金额,对每项考核成绩排名首位的银行,按同期投放金额50%给予银行一年期财政性存款定额配套。在《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中,专设财政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存量增量、民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存量增量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建立5亿元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我市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贷款、担保等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的风险补偿。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2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银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1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首贷业务可享受3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资本金补充激励机制。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且月均在保户数当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月均在保余额0.5%的资本补充激励。

第十二条 支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全力支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归集税务、电力等政府部门信息,连接各部门特色平台数据,加工整合平台数据实现“政、银、担、企”高效快捷的信息交互,完善线上申贷、审贷功能,实现企业贷款“一键办理”。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机构,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市、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民营企业”指中国境内除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港澳台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门划分标准,高成长型企业、领军企业根据市经信局划分标准,市级以上小微成长之星企业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划分标准。“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5.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局等部门承担,分别编制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组织兑现办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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