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医保发〔2020〕12号《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邯医保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缴费比例减为4%,期限为4个月。减半征收期间,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参保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至5月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本次减征的参保单位范围限定为企业性质、不含在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含新参保、续保等业务补收部分)、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数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金额。严格按照省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
三、疫情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缓缴至疫情结東后3个月内补数到账,但整体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前未欠费封锁的参保单位,此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正常保障。
四、各地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政策执行期间,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监测、分析、监管,保证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确保基金中长期平衡运行,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反馈。减征期限,缓缴期限如需继续延长另行发布通知。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及退费流程。缴费人可通过本地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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