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3-18 22:25:29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全市上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力地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

当前,我市正迎来返泉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医学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全力维护医疗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防控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服从市、县(市、区)防控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等有效落实。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

(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

(五)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服从市、县(市、区)防控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返工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出行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复工时间统一安排。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围。

六、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发挥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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