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办发〔2020〕42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制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当行政决策,维护了法制统一,确保了各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但制定计划不科学、制定程序落实不严格、个别文件设定的内容违法、不能及时按要求公布备案等问题仍然存在,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要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等制度规定的学习宣传和从严贯彻执行。2020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我市相关制度措施与国家和省上制度要求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机构改革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按程序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二、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底前梳理公布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命令”、“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文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三、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和签署。落实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县两级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三统一”制度有关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核、登记编号、公开发布等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必须经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查机构登记编号,未经登记编号的不得印发公布;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涉密文件外,必须及时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核机构发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明确要求纠错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以印发公布修改决定或者废止违法不当文件的形式进行。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县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发现未履行备案程序的,及时补充备案;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市司法局。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2179.html
本文关键词: 定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