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20〕2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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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0〕25号
《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在用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电动三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三轮车是指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购买或使用、未列入《公告》由电力驱动的三轮车辆。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应当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过渡期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电动三轮车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用电动三轮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储存、转移、处置或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收集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八条 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应当依法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办理。
第九条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三轮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材料;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三轮车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代理人代为办理车辆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车辆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其所有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一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登记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十二条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登记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四)车辆的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登记点,方便群众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并将登记时间、地点、程序、期限等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核发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临时号牌、行驶证的电动三轮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临时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临时号牌、行驶证标准、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参照相关规范制定并监制,临时号牌号段由市公安机关统一进行分配,临时号牌、行驶证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市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式样和分配的号牌号段自行按需招标采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或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临时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驾驶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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