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20〕2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0 14:46:49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2月7日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有法定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且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从2020年2月1日起,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可参照国资类执行,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减免相关税收。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因复工需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返程产生的路费(依据合法的交通凭证),经相关部门审查,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实施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裁员率标准可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标准可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项目建设。凡是与防疫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应急项目审批流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六)加强金融支持。积极搭建企业信用融资平台,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对到期因疫情影响未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不抽贷、压贷、断贷,不罚息,不影响征信;对按时还本付息的,优先给予续贷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适当下浮。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原则上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含)以内。(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七)加大清欠力度。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部署,对全市剩余欠款进行梳理,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每月进行还款调度,力争提前完成清偿任务,且不发生新的拖欠。对政府投资的防疫建设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根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结果结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八)扶持“双创”载体。政府(国资类)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示范基地等,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可提前下达当年度奖补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资金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在500万以内的按3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精准服务。在切实发挥12345民情通服务热线作用的同时,新开设中小企业服务专线0931—5111306,畅通企业诉求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依法依规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本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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