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20〕2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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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轨道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日常安全巡查和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区域范围发生重叠时,后期建设项目对先期建设项目予以必要的保护。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活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包括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线路)沿线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桥梁或隧道外边线外侧上、下游各五十米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轨道公司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并通过一定方式宣传明示。

 

市轨道公司应当对全线有条件设置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域设置边界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第三章  施工作业活动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一般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注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建设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综合管廊、工业管线及附属设施;

 

(四)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五)在过江河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交通、园林、环卫、人防工程、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应急施工作业活动外,不得进行其它建设活动。

 

第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轨道公司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轨道公司收到拟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情形书面回复意见:

 

(一)施工作业活动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示无意见。

 

(二)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以消除的,应当提出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

 

(三)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目前没有能满足要求的保护措施的,应当充分说明并建议行政部门不予许可。

 

市轨道公司在10个工作日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对市轨道公司回复意见提出的保护措施、具体要求依法明确载入行政许可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有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对市轨道公司提出的不予许可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理由书面告知市轨道公司。由该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与市轨道公司进行协商,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或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论证或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项目建设方应当依法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进行公示,施工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运营安全影响的,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依法编制并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附录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影响分区”判定影响等级,判定为特级、一级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判定为二级的,宜进行安全评估。对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但第三方评估单位不得与所评估施工作业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客观、严谨地进行评估工作及评估后的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对作出的评估结论及建议意见承担责任。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现状评估、施工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影响预评估、工程施工过程评估、过程影响后评估并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提出控制对策。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意见实施建设,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妨害正常运营等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在施工作业活动开始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依法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设计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组织、施工作业影响监测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设施维护治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在施工作业前应当依法与市轨道公司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在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测,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保护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双方应当将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及时向对方反馈。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设施监测结论和轨道交通设施状态及时调整现场施工,保证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第四章  安全保护巡查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设施保护专项安全巡查。

 

第二十一条 市轨道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安全巡查,应根据本办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实施细则,制定安全巡查方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巡查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市轨道公司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保护区巡查工作,阻挠现场调查,市轨道公司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施工作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轨道公司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技术要求实施的;

 

(二)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依法编制并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公司巡查人员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不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的,市轨道公司应当依法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通知市轨道公司,市轨道公司应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警,并通知市轨道公司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第二十七条 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遇险等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涉及在建线路的,市轨道公司应立即上报建设、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力量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部分进行抢险;涉及运营线路的,市轨道公司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必要时应暂停相关线路运营,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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