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9〕15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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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9〕153号
《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甘政办发〔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下列行政机关:
(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
(三)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四)乡、镇政府。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机关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论证、起草和审查工作;
(三)参与行政机关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论证工作;
(四)接受委托,代理行政机关重大、疑难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五)办理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遴选聘用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律师执业资格,8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法律专家人才库或者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择优遴选。
第八条 遴选聘用程序:
(一)行政机关按照本机关拟聘法律顾问人数的2至3倍确定候选人数并函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候选人,或者直接从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法律专家人才库中遴选候选人;
(二)候选人员确定后,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测试择优确定拟聘法律顾问人员;
(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法律顾问合同由行政机关与拟聘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中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和费用。
第十条 聘用法律顾问所需资金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现场服务与远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服务,主要是通过参加行政机关处理涉法事务的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商务谈判、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等形式,完成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远程服务,是指法律顾问对行政机关交办的涉法事务,通过电子邮件在限定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的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送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优质、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四)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行政机关各类信息。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在聘用期限内,行政机关对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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