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人社〔2020〕113号《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0 15:45:23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酒人社〔2020〕11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认识。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准确把握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责任,严格执行政策。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让各项工作任务迅速落下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强化管理,做好风险防控。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内控力度,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防范化解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采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人社、财政、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解读政策,做好宣传引导,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做好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按期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反映。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附件:《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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