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医保发〔2020〕10号《荆门市医疗保障局荆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6 17:10:43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荆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荆医保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行减征。


自2020年2月起,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分类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为:京山市、东宝区、掇刀区(含漳河新区)和市本级,减征期限5个月;沙洋县、钟祥市和屈家岭管理区,减征期限3个月。

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减征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划入门诊个人账户。

二、简化经办服务。

实施减征不能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部门要迅速调整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减征举措按时落地兑现,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压缩流程,努力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税务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

三、强化基金安全。

各地要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累计结余基金补齐。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及时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四、注重协同配合。


各地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摸清基金底数,及时组织实施,并按月统计上报减征所惠及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金额等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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