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发〔2016〕4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30 14:16:26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委发〔2016〕4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打造一流国际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对我市产业发展升级的引领作用,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细化落实相关创新政策,切实抓好人才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精心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基层组织发动,共同营造人才优先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具体办理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受理窗口、责任处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要简化行政流程,提高人才审批服务效率,积极做好资金兑现、平台建设、服务网络、机制保障等各项工作,尽快发挥政策效应。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健全工作机制,以项目管理模式推动各项计划实施,加强任务分解、统筹协调,定期督办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福建省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建立市场化的引才机制,通过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引才用才、评价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

1、入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金鹭英才卡持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闽委办〔2010〕2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等文件规定,对人才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层次最高予以全额奖励。

2、在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并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技术领军人才,根据《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厦府〔2012〕495号),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含台湾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予以奖励。

4、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以上奖励金视同市政府奖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5、推动建设一批支撑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支持新建或提升改造众创空间,提供场所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宽带资费减免、数据中心租用、运营服务等方面补助。鼓励各类企业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建设创新创业基地,按面积给予补助支持。

6、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种子类投资等子基金,壮大创业资本规模。鼓励各区参股投资一定规模的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人(机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投资于众创空间内的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在厦门落地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度的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加大银行对创业人才支持。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服务,构建涵盖科技银行、担保机构、小贷公司、保险机构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体系。

8、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分配,在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激励和报酬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财政;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推动技术交易发展,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运营的企业和机构,以技术交易额一定比例为标准给予奖励。

三、大力引进各类台湾人才

9、大力引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重点引进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平板显示、软件信息、文化创意、生态农业、环境保护、生物医药、医疗卫生、教育工作、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按照《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评选认定,并分别授予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称号。入选台湾特聘专才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10万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选台湾特聘专家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2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特别优秀的领军型人才可按照每年30万元,最高1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0、鼓励柔性引进台湾人才。支持用人单位突破年龄、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限制,采取市场化方式柔性引进台湾各类专业人才来厦服务,可根据人才个人薪酬总额2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5万元的奖励,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猎头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11、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依托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以各种形式创办企业。通过举办海峡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等形式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交流,在市级以上重要青年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台湾人才在厦创业,可给予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补贴(限3年)。

12、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就业。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接收台籍应届毕业生在厦实习,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协议)的,可为台籍应届毕业生申请实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实习补贴标准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按照台籍应届毕业生在厦实习时间长度,最长不超过1年。

13、优化台湾人才在厦工作生活保障。进一步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推动台湾人才在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鼓励在厦台湾人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积极筹办台湾人才子弟学校。实施台湾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入选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的台湾人才在厦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限额的4倍。

四、完善人才综合保障体系

14、完善人才住房政策。制定完善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租赁为主要方式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推动各区(园区)在人才集聚区周边建设人才公寓。对于高科技企业,试行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倒班房用于人才租住。

15、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机构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推动成立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投资公司,开展两岸知识产权发展试点。

16、为来厦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出入境服务和居留便利。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内台资企业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自贸区内台湾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外籍成员及台籍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居留便利。鼓励海外青年在厦门创新创业,吸引在华外籍优秀智力资源。

17、加强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厦门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层次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优惠政策。

18、完善市场化人才服务网络。搭建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招聘对接、成果转化和创业支撑等全方位、立体化服务。大力引进一批著名国际猎头公司、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在厦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才服务业务,推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支持自贸区采取猎头方式柔性引进建设专才、组建厦门自贸片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海外顾问团,成功引进的,给予猎头公司、猎头机构10%的猎头费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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