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办发〔2019〕46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30 16:27:18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委办发〔2019〕46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在厦住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发布《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作为实施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认定依据。高层次人才层次调整为A+(杰出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四类。

二、按照分类施策、分层次保障的原则,解决人才安居需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在厦住房问题。

三、新引进来厦工作的A+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在厦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经人社局认定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领取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不选择人才住房的新引进来厦工作A+类人才,可直接选择1000万元购房补贴,分10年发放,首次发放30%,第2至5年每年发放10%,第6至10年每年发放6%。在厦服务不满10年的,按每服务一年10%的比例计算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服务年限×10%,下同),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超过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部分,应向市人社局办理退还手续。

四、提高人才购房补贴标准。A、B、C类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本市自住商品住房,已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200万元、160万元、130万元。人才新获批享受购房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首次发放30%,第2至5年每年发放10%,第6至10年每年发放6%。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应在厦服务满10年,不满10年的,按每服务一年10%的比例计算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超过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部分,应向市人社局办理退还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发放额度按约定服务年限起算之日起至退休时对应的年限比例计发。

五、提高人才租房补贴标准。A、B、C类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6000元,补贴周期最长5年,按月计算,每年统一发放一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但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购房补贴额[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10-已享受租房补贴年限)×10%]。

六、建立与市场同类商品住房价格挂钩的人才住房补贴机制,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上一年度同类商品住房均价和市场租金水平,市住房局会同市人社局适时调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社局公布并执行批准后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只适用于新申请的人才,正在享受的人才仍按其申请时公布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七、提高人才住房申购面积控制标准。每个人才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人才住房。申请时在厦无住房且经市人社局认定符合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申购的人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提高至最高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具体住房面积以各批次配售方案中房源实际情况为准。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的45%在批次配售方案中确定。

八、人才住房交房入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下同)未满5年,以及人才在厦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通过按原价格折旧回购方式退出该人才住房,年折旧率按1.43%执行;交房入住满5年且该人才在厦工作满5年的,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人才住房交房入住满10年且人才在厦工作满10年的,满10年后人才在厦工作每增加1年,政府可将人才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中的5%按年赠送给人才,赠送比例的总数不高于人才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数。人才向市人社局申请比例赠送时,按人才本人连续在厦缴交个税(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水平)和在厦缴交社保的时间计算其实际在厦工作年限,未连续缴交12个月的均不予计算工作年限。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人才住房后,可按本市购房政策购买商品住房。

面向人才配售的人才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加注登记“人才住房(本市A、B、C类高层次人才)”等字样。上市交易时,须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在厦服务年限的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予上市交易通知书》、人才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凭证(应缴比例数已按规定全部赠送给人才个人的除外)等资料,否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办理该套人才住房权属转让手续。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A、B、C类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发生人才类别升级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可按新类别住房补贴标准予以发放。取得人才住房后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因类别升级符合享受更高层次住房面积标准条件的,其未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可通过申请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的方式解决。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十、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且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人才,可按照新的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申请人才类别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新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标准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补贴,即按新类别或新标准享受补贴的均须扣除已享受的补贴年限,剩余年限按新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按年均额发放。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取得人才批次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认定标准重新确认高层次人才类别后,向市人社局申请按照本补充通知明确的人才住房政策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十一、按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取得人才住房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现仍在其名下的人才住房可申请参照执行本补充通知第八点有关比例赠送和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A、B、C类高层次人才中领军型创业类人才申请人才安居保障待遇时可不受《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的基本条件中年薪限制。A、B、C类高层次人才中留学人员,可按《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执行。

十三、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37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申办程序等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本补充通知由市人社局、市住房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5日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19年版)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分为A+(杰出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等四类。

A+类:杰出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奖、邵逸夫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美国、日本等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

7.经市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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