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规〔2020〕1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30 16:58:2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6日




 



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经行政许可、备案和告知(书面报告)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执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应符合申请设立的资质条件要求;

(二)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服务;

(三)应为我市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坚持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四)应当树立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从外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为在本市范围内调剂用工和吸纳失业人员服务,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挥积极作用;

(五)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六)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七)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八)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九)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十)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遵守以下禁止性行为规范:

(一)未经依法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经依法备案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二)不得违法从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中物色人选招聘到外地工作;

(三)不得违法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用人单位委托,在本市范围内猎头对方人才;

(四)不得违法招聘在本市企业工作的未经原单位同意离职的人员;

(五)不得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六)不得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以职业介绍为名组织传销和强迫劳动,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服务,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八)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用人单位信息;

(九)不得提供虚假(或过时)招聘信息、签订不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十)不得在用工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及周边非法占道设置临时招聘面试集合点;

(十一)不得在代办人员入户、医社保手续、职业资格报考或办理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行为规范:

(一)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禁止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在校学生;

(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被派遣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与管理费用应分开列账,严禁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或用工单位以任何形式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中抽取费用,做到与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保费等结算明晰,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坚决杜绝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

(四)严禁超范围派遣和非法派遣,不得向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用工单位和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派遣员工;

(五)严格执行劳务用工报备制度,在组织开展劳务派遣或职业中介活动时发现可能涉及存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务工人员,应在派遣(或中介)48小时之前将务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用工劳动合同、劳务中介合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营业资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工作条件、基本劳动报酬等内容,向用工(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管评价方式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2017〕108号),按照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信息并依据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价。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需要,主动向人社部门书面申请开展监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类型



第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类和B类:

(一)A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人社部门所实施的检查事项均符合标准的,评为A类。

(二)B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第五至第七条情形的,评为B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布程序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价信息汇总。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进行管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以及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有关评价信息进行汇总。

(二)结果初步评价。人社部门对汇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以及评价结果类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出初步评价。

(三)评价结果告知。人社部门将初步评价意见提前告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四)作出评价结果结论。评价结果经告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人社部门作出评价结果结论,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人社部门汇总上一年度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六章   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评价时,评价结果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有评价结果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评价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确定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改变评价结果类型的,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公告其评价结果,并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类型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被评价为B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整改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且自作出评价结果结论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公布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评价结果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并作出新的评价结果结论。
 


第七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评为A类,实行以下监管:

(一)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优先出具守信的肯定性意见。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评为B类,实行以下监管:

(一)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进行警示约谈,通过约谈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违规失信行为,达到评价内容和规范的要求,提升守法诚信等级,防范和化解市场秩序失范风险;

(三)依法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不予出具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评为B类且自作出评价结果结论之日起至整改期限满未整改到位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者,由人社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记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门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适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中事后监管确定评价结果类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规范要求以及分类监管措施,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2844.html

本文关键词: 厦人社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 经营, 人力资源, 服务, 机构, 事中, 事后, 监管, 评价, 办法, 通知

相关政策